专利案例 | 最高法:“等同”侵权是指各对应技术特征之间的等同,而非专利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之间的整体等同
发表时间:Wed Mar 06 2024 07:30:45 GMT+0800 (中国标准时间)


——上诉人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专利侵权的认定中,首先要根据权利人据以主张权利的相关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此为基础,通过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关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关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一一比对,确定是否构成相 同或者等同;进而认定是否构成相同侵权或者等同侵权。
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项技术特征都在被诉侵权产品中有对应的技术特征,而且这些对应的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就落入了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的范围,则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属于相同侵 权。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等同应当是指各对应技术特征之间的等同,而 不是指专利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之间的整体等同。基本相同的手段的判定,应该是侵权行为发生日前所属技术领域惯常替换的技术特征以及工作原理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即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看来,两种技 术手段都是很容易想到的,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基本相同的功能的判定,首先应根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明确对应技术特征的功能;其次根据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工作原理明确相关技术特征的功能;再次将功能进行对比,如果二者的功能没有实质性差异,那么可以认定相关特征与对应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基本相同。在判断被诉侵权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是否等同时,不仅要考虑被诉侵权技术特征是否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还要考虑被诉侵权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是否属于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条件同时具备,才能够认定二者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 02 知民初 452 号
二审法院/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知民终 302 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原晓爽
审判员 马清华
审判员 吴红权
法官助理
郝小娟
书记员
汪 妮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东环大道 888 号 4 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江永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正忠,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波广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万金路 588 号。
法定代表人:裘欧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缙,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民,北京维澳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2017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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