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何**、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临空港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鄂 01 知民初 11146 号
二审法院/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知民终 701 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徐 飞
审判员 颜 峰
法官助理
胡振芳
书记员
尹明琦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中鑫路 693 号。
法定代表人:何**,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泰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兆敏,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美霓,北京艺识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何**。
一审被告: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凌云路 108 号服投大厦 2008。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洁,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双,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武汉临空港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 2709 号 511 室。
法定代表人: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洁,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双,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100 万元;
二、被告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15 万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2021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当您阅读至此,如果有最新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或原创文章希望知产宝数据平台推送,请添加知产宝小管家微信(微信号zcbiphouse或18611869278),并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知产宝将为您提供专属服务;亦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登录知产宝官方网站进行商标、专利、裁判文书一站式检索。
中国领先知识产权法律数据产品与服务提供商
裁判文书
如需了解详情或有意向合作
欢迎扫码添加知产宝小管家微信号
或致电知产宝客服
186-1186-9278
欲申请知产宝试用账号、了解知产宝产品和服务体系,请划至下方点击“阅读原文”或请看下图
点“在看”不失联,每天都能学习新案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