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东宇阳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英纳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1.知识产权权利人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申请不当”,是否申请不当,关键在于被扣留的货物能否被海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侵权,而不在于申请人是否具有过错。即使申请没有过错,但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依然要赔偿该损失。
2.因申请保全人权利行使不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保全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侵权责任的认定,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即适用过错责任。
3.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成立,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一)申请保全人存在过错,即对财产保全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二)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保全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三)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四)损失与保全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鲁 02 民初222 号
二审法院/案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鲁民终 1406 号
案由
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一审合议庭
审判长 刘尊知
审判员 王晓琳
人民陪审员 张爱英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张金柱
审判员 柳维敏
审判员 彭 震
法官助理
张 琼
书记员
李祎琳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宇阳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柏城镇工业园三真大道南段西侧 2058 号 1 幢 1号生产用房。
法定代表人:田** ,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豪,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璐,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英纳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182-6 号(财富大厦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范** ,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燕,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海英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宇阳公司损失 15 万元;
二、驳回宇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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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鲁02民初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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