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 | 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性不受“两店一年”等条件限制
发表时间:Fri Feb 23 2024 07:30:35 GMT+0800 (中国标准时间)


——上诉人史超群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纳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特许人必须满足“两店一年”、合同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条件,核心目的是防止特许人以欺诈方式骗取被特许人钱财。该规定为行政法规管理性规范,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特许经营”服务项目所在的 3502 群组属于工商管理辅助业,该“特许经营”指的是第三方机构为特许经营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帮助的行为,并非指特许经营企业享有经营资源必须要注册的服务项目。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冀0191知民初187号
二审法院/案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冀01知民终3号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程存杰
审判员 吴钰轩
审判员 彭 鑫
书记员
吴 仪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林伟,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纳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47号建华城市广场2F-09B。
法定代表人:张妍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史超群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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