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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 | 虽被告注册了相关商标,但具体使用中对中文或英文部分进行拆分、单独或组合使用,改变了显著特征,构成对原告商标侵权
发表时间:Fri Jun 28 2024 07:31:06 GMT+0800 (中国标准时间)


——上诉人台州幕任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海口龙华区驰聘优选百货店、临海市轩迪眼镜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艾比特光学眼镜厂因与被上诉人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中,商品类似问题应该进行个案认定。商标争议案件中对商品类似的认定,不当然拘束对民事诉讼的相关认定。第9类“太阳镜、眼镜”和第25类“服装、鞋”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部门、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重合性,构成类似商品。
虽然被告获得了第8885639号“”、第12285741号“”、第42092963号“shizuniao”注册商标的使用授权,但被告在眼镜上实际使用的是、、ARCTERYX。这些实际使用样式将注册商标中的中文或英文部分进行拆分、单独或组合使用,改变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规范使用,具有攀附的恶意。“ARC’TERYX”系臆造词,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且“ARC’TERYX”、“始祖鸟”通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诉侵权商标与原告商标近似,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 10民初 1081 号
二审法院/案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浙民终 1464 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黄金富
审判员 郭剑霞
审判员 路 遥
书记员
王莉莉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幕任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镇蟾洋村(欧帝眼镜内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龙华区驰聘优选百货店,经营场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街道龙昆南路 125 号。
经营者: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海市轩迪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镇新湖村 6-131 号。
法定代表人:严**,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椒江艾比特光学眼镜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陶家村 62 号。
代表人:吴*,总经理。
上述四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理尚,浙江和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斌斌,浙江和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二层西区 205 室。
法定代表人: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兰,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达,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幕任公司、驰聘百货店、轩迪公司、艾比特厂立即停止侵害第 3124524 号“ARC'TERYX”商标、第 7187208 号“始祖鸟”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驰聘百货店、轩迪公司、艾比特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亚玛芬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150000 元;
三、幕任公司、轩迪公司、艾比特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亚玛芬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550000 元;
四、驳回亚玛芬上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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