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标题】共同侵权行为和侵权获利计算方法引发争议

【核心内容】

  • 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为伍某,艾某将身份信息借给伍某用于开设涉案店铺,构成共同侵权。
  • 侵权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时,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被告侵权获利。
  • 雨果博斯公司主张48万元赔偿基数,并要求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

【评论内容】

  • 小红书用户:这个案件中,艾某和伍某都被判定为侵权,艾某借身份信息帮助伍某开店,这也算是共同侵权了,以后要是有人借身份信息给我开店,我得小心了。
  • 微信公众号读者:侵权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时,法院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被告侵权获利,这个方法可能会导致被告获利的计算偏高,不太公平啊。不过看到雨果博斯公司要求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也算是给被告一个教训。

" 【标题】:"共同侵权责任解析:出借身份信息开设网络店铺案例研究"

【核心内容】:

  1. 出借身份信息帮助他人开设网络店铺构成共同侵权。
  2. 侵权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3. 法院判决艾某、伍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96万元。

【小红书用户评论】:“哇,这案例太有意义了,以前一直觉得借身份证给别人开店没什么大不了的,现在看来后果还是很严重的啊!”

【微信公众号读者评论】:“又一个侵权案例,看来商家们真的要小心了,千万别踩红线!支持法院的判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上次更新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