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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再审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核心内容】

  •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标志
  • 诉争商标由中文“这就是街舞”、字母“sdc”及符号“!”组成,是优酷公司为综艺节目《这!就是街舞》所独创的臆造词,不属于日常生活用语或广告宣传用语
  • 诉争商标标志具有显著性,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 优酷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该标志与综艺节目《这!就是街舞》形成一定对应关系,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已进行一定程度的使用
  • 已有多个其他综艺节目同名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获准注册,诉争商标的显著性判断标准应与之保持一致

【评论内容】

  • 小红书用户:原来优酷的这个商标也能纠纷,是不是因为它的商标没有显著性呀,要不然怎么会被驳回呢?
  • 微信公众号读者:看来只要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和使用证据,就可以把商标注册成功了,这商标注册真是一门学问啊。

" 【标题】:《这!就是街舞》节目商标终获法院支持,再审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胜诉

【核心内容】:

  1. 案件背景:再审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因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2. 诉争商标:由中文“这就是街舞”、字母“sdc”及符号“!”组成,系优酷公司为综艺节目《这!就是街舞》所独创的臆造词,并非日常生活中固定搭配的短语或者词汇。

  3. 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且与综艺节目《这!就是街舞》形成一定对应关系,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已进行一定程度的使用,因此支持再审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评论内容】:

小红书用户:这起案件再次证明了综艺节目及其衍生品的商标保护重要性!优酷公司的努力终于得到了认可,期待看到更多类似案例,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微信公众号读者:这个判决结果真是让人拍手叫好!优酷公司的独创词汇终于得到了应有的保护,也为其他节目制作公司提供了积极的借鉴。希望这样的案例能引起更多重视,让知识产权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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