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案例 | “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的装潢多次变化,难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发表时间:Mon Feb 19 2024 07:30:47 GMT+0800 (中国标准时间)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珍好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1、商品装潢的认定:商品装潢的认定需考虑其是否经过长期、持续的使用,并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从而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养元公司主张的“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的装潢多次变化,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特定装潢有长期、持续的使用,并仍被公众所熟知,因此难以认定其装潢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2、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不正当竞争主要涉及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本案中,养元公司主张珍好公司的“养生核桃”核桃乳产品装潢与其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法院认为,两者装潢中的文字部分明显不同,配色和设计要素亦有差异,相关公众可以区分两者,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3、证据与主张的关联性:养元公司提供的广告宣传、驰名商标认定和企业获奖等证据,虽能证明其商标和企业的知名度,但与其主张的商品装潢的影响力和持续性并无直接关联。因此,这些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关于装潢影响力和持续性的主张。
综上所述,养元公司关于珍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主张不能成立,其据此要求珍好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摘要
法院/案号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23)川 0107 民初 21606 号
案由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
审判员
罗瑞雪
书记员
缑晓燕
当事人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琳,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珍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杨家庄。
法定代表人:赵敬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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