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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案例 |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表时间:Fri Jan 05 2024 07:30:57 GMT+0800 (中国标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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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干霸干燥剂(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华赢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好一点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泰卫克包装有限公司、厦门霉必清新材料有限公司、陈*发、何*娥、黄*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关于“干霸公司对各被告起诉是否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问题。

法院认为,基于各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家庭关系、不同公司主体之间的控股关系、不同公司主体之间的销售代理关系,存在各关联被告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干霸公司主张各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已经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因此,法院可将干霸公司对各被告提出的诉讼作为必要共同诉讼进行审理。

二、关于“各被告实施被诉行为(商标注册行为、针对干霸公司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的行为、华赢公司实施的著作权登记行为以及著作权海关保护登记备案行为)是否构成对干霸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法院认为,在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条款判断各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应当根据侵权过错责任判定的四要件(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来进行认定。

在主观过错及违法行为分析方面,根据各被告的紧密关联关系及其分工合作实施侵权行为的在案证据事实,认定了涉案行为由陈某某完全知悉干霸公司有一定影响的相关标识后实施,主观上存在抢注恶意,客观上通过家庭关系利用家庭成员注册公司系统性实施商标抢注、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在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分析方面,除认可了原告为应对恶意抢注而在商标行政程序中不断支出的代理费及官费、本案维权诉讼费及律师费等直接损失外,还认可了恶意抢注导致原告正当注册无法获批而陷入较长时间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程序所产生的时间成本等间接损失。

在前述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四要件的充分的分析论证下,法院最终认定涉案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等行为既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八、九条等法律规定和基本的商业道德,又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不仅给权利人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损失,还造成了行政、司法资源的浪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文书摘要

法院/案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闽05民初1791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孙志坚

审判长 黄玮鹏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记员

李钰涵

当事人

原告:干霸干燥剂(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西坑宝桐南路 88 号彩迅工业园三栋。

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冰玲,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晔,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华赢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苏前工业区4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好一点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罗山街道苏前社区杏圃北路 129 号。

法定代表人:陈*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陈*发。

被告:何*娥。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琪琪,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泰卫克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桂山社区世纪大道 888 号万达写字楼A座1307室。

法定代表人:黄*迎。

被告:厦门霉必清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 号银行中心 1512B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迎。

被告:黄*迎。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秋萍,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华赢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好一点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泰卫克包装有限公司、厦门霉必清新材料有限公司、陈*发、何*娥、黄*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并不再持续申请注册与干霸干燥剂(深圳)有限公司企业字号所对应的“干霸”以及“SUPERDRY”英文字号、有一定影响干燥剂商品特有名称“SUPERDRY”以及“干霸”“![](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png)”“SUPERDRY”在先使用并注册的系列商标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二、被告福建华赢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利用干霸干燥剂(深圳)有限公司使用在先的“![](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3.png)”“![](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4.png)”标识进行不实著作权登记、不实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福建华赢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好一点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泰卫克包装有限公司、厦门霉必清新材料有限公司、陈*发、何*娥、黄*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晋江经济报》上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给干霸干燥剂(深圳)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根据判决内容公告,费用由被告福建华赢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好一点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泰卫克包装有限公司、厦门霉必清新材料有限公司、陈*发、何*娥、黄*迎共同负担;

四、被告福建华赢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好一点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泰卫克包装有限公司、厦门霉必清新材料有限公司、陈*发、何*娥、黄*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干霸干燥剂(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300,000元;

五、驳回干霸干燥剂(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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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福 建 省 泉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5民初1791号

当事人

原告:干霸干燥剂(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西坑宝桐南路88号彩迅工业园三栋。

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冰玲,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晔,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华赢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苏前工业区45号。

法定代表人:陈*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好一点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罗山街道苏前社区杏圃北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陈*发。

被告:何*娥。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琪琪,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泰卫克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桂山社区世纪大道888号万达写字楼A座1307室。

法定代表人:黄*迎。

被告:厦门霉必清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1512B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迎。

被告:黄*迎。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秋萍,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干霸干燥剂(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干霸公司)与被告福建华赢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赢公司)、福建省好一点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一点公司)、福建泰卫克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卫克公司)、厦门霉必清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霉必清公司)、陈*发、何*娥、黄*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干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冰玲、张宇晔,被告华赢公司、好一点公司、陈*发、何*娥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蔡琪琪,被告泰卫克公司、霉必清公司、黄*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秋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干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华赢公司、好一点公司、陈*发、何*娥、泰卫克公司、霉必清公司、黄*迎立即停止并不再持续针对干霸公司实施的商标抢注行为,包括停止并不再持续申请注册与干霸公司企业字号所对应的“干霸”以及“SUPERDRY”英文字号、干霸公司知名干燥剂商品特有商品特有名称“SUPERDRY”、干霸公司在先使用/注册且已有极高知名度的“SD雨滴图形及SUPERDRY”“SD雨滴图形”“SDSUPERDRY”“SUPERDRI”商标等在先权利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2.判令华赢公司立即停止利用恶意抢注的商标进行恶意著作权登记、恶意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扰乱干霸公司合法生产经营的行为。

3.判令华赢公司、好一点公司、陈*发、何*娥、泰卫克公司、霉必清公司、黄*迎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晋江经济报》上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给干霸公司造成的影响,声明刊登版面不小于5cmX5cm,刊登时间3个月。

4.判令华赢公司、好一点公司、陈*发、何*娥、泰卫克公司、霉必清公司、黄*迎共同赔偿干霸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调查费、公证费和律师费等合理维权支出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50万元。

5.判令华赢公司、好一点公司、陈*发、何*娥、泰卫克公司、霉必清公司、黄*迎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

一、干霸公司是干霸国际企业在中国内地唯一的一家生产厂家。

干霸公司的销售数据、市场份额、市场排名等数据排名全球第二、中国第一,干霸公司企业字号、商品、品牌及商标在氯化钙干燥剂相关市场中已被公众熟知并具有极高知名度。

二、干霸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

(一)与干霸公司企业名称对应的“SUPERDRY”字号。干霸公司自2005年成立以来一直使用“干霸干燥剂(深圳)有限公司”以及对应的英文“SUPERDRYDESICANT(SHENZHEN)CO.LTD.”作为企业名称,以“干霸”及“SUPERDRY”作为中英文字号已长达17年。

(二)“SUPERDRY”干燥剂经过干霸公司的长期宣传、使用,已经与干霸公司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干霸公司自经营之日起便在干燥剂产品包装上均显著标识了“SUPERDRY”商标,自2005年来开始销售SUPERDRY干燥剂产品,客户分布在全国各地超过400个城市,分布于制鞋、织造、家具、旅游用品、国际贸易、物流等多个行业。

(三)干霸公司在先使用、注册在第一类的“干燥剂、氯化钙、硅胶”等商品上且有高知名度的“SD雨滴图形”(第47868783A号、第43938800A号、第10883141号)、“SD雨滴图形及SUPERDRY”(第47770736A号)、“SDSUPERDRY”商标(第35632854号)、“SUPERDRI”(第47892134号)、“干霸”(第10877726号、第47876765号)商标。以上八件商标目前均合法有效,其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且经干霸公司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推广,在相关公众范围内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各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事实。

(一)华赢公司实施的恶意抢注商标、滥用商标确权程序、进行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恶意申请海关备案阻挠干霸公司正常经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华赢公司与干霸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被告华赢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陈*发与干霸公司早在2010年6月17日便存在业务合作关系,从干霸公司处多次采购“SUPERDRY”“SD雨滴图形”“SD雨滴图形及SUPERDRY”系列品牌氯化钙干燥剂产品。为攀附干霸公司经营多年的品牌商誉,华赢公司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的七年多时间里不断恶意抢注与干霸公司相关的商标共计18件,均为完全抄袭或高度模仿干霸公司企业字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商标的文字或图样。同时,华赢公司还不断地滥用行政确权程序,对干霸公司所申请、注册的商标恶意提出异议申请、无效宣告申请,其曾对干霸公司“SDSUPERDRY”“SD雨滴图形”商标恶意提出异议申请,而其不正当理由均未被商标局认可,干霸公司两件商标最终均予以合法注册。华赢公司近期针对干霸公司已注册的“SD雨滴图形及SUPERDRY”“SD雨滴图形”2件商标又恶意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干霸公司正在进行积极应对。此外,华赢公司以妨碍干霸公司货物出口为目的,对其恶意抢注的干霸公司“SDSUPERDRY”商标、SUPERDRY干燥剂包装进行了恶意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而对于其多次抄袭、模仿也抢注不成的干霸公司在先独创的显著性极高的“SD雨滴图形”,其恶意利用无需进行实质审查的著作权登记制度,在福建省版权局进行了不实著作权登记,并利用该侵权登记向海关申请了不实备案。

(二)好一点公司恶意抢注商标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好一点公司设立时间为2021年4月12日,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均为陈*发。好一点公司于2021年6月后,开始了新一轮的抢注行为。2022年1月4日,好一点公司在第一类“干燥剂”等商品上提起了4件与干霸公司“SD雨滴图形”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DS/SDS雨滴图形”商标申请,而好一点公司成立至今在各个平台均未检索到其实际经营和销售干燥剂等商品,可见该公司实为陈*发个人利用新设立“马甲公司”继续针对干霸公司“SD雨滴图形”等系列商标实施恶意模仿和抢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具。

(三)泰卫克公司、霉必清公司恶意抢注商标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霉必清公司系持有泰卫克公司95%股权的股东,霉必清公司由黄*迎100%出资设立,且泰卫克公司、霉必清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均为黄*迎。泰卫克公司与干霸公司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在泰卫克公司已提起的9件商标申请中,涉及模仿及抄袭干霸公司企业字号、“SUPERDRY”干燥剂商品名称、“SD雨滴图形及SUPERDRY”相关的商标申请共5件,具体包括“SUPERDAY”2件及“SDPERDRY”“SUPEADRY”“SUPFRDRY”各1件,均指定使用在第1类“干燥剂”相关商品群组,以上抢注商标均与干霸公司商标显著部分“SUPERDRY”只相差一个字母,抄袭模仿的抢注恶意明显。其中,2件“SUPERDAY”商标虽已注册,但在各大电商平台渠道同样未搜索到泰卫克公司在干燥剂等项目上对涉案商标的任何实际使用。霉必清公司虽未实际实施商标抢注行为,但作为泰卫克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泰卫克公司与霉必清公司实为共同侵权人。

(四)陈*发恶意抢注商标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陈*发在2010年6月17日与干霸公司初次建立合作关系后的两个月2010年8月即在第1类申请注册“SUPERDRY”商标,后续又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华赢公司以及福建好一点公司自2014年至今持续实施各种针对干霸公司企业字号、在先使用/注册商标的恶意抢注、恶意提出商标异议/无效、著作权登记、海关备案等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华赢公司、好一点公司系由陈*发出资设立并实际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华赢公司、好一点公司的行为实际上均由被告陈*发实际控制和影响,本案中整个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系由陈*发主导,陈*发与华赢、好一点明显系共同侵权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

(五)何*娥恶意抢注商标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何*娥在明知华赢公司、陈*发的系列抢注行为及存在多次被驳回的情况下,仍在2014年3月20日(与华赢公司以公司名义抢注的第一件商标为同一天),以其个人名义,通过加横线、改变空格位置、完整抄袭等方式申请了3件与干霸公司字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SD雨滴图形及SUPERDRY”商标显著部分高度近似的“SUPER-DRY”“SUPERDRY”“SDSUPERDRY”商标。

(六)黄*迎为泰卫克公司、霉必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明知且主导实施了泰卫克公司恶意抢注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七)七被告是关联方,具有共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第一,华赢公司、好一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相同,均为陈*发,陈*发直接控股华赢公司,并通过华赢公司全资控股好一点公司。第二,何*娥曾任华赢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目前仍为持股股东,且何*娥与陈*发在华赢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显示的旧版身份证住址相同(均为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苏前杏圃北路129号)。第三,泰卫克公司与霉必清公司存在密切股权关系,霉必清公司持有泰卫克公司95%的股权,二者法定代表人均为黄*迎,黄*迎通过其全资控股并担任法人的霉必清公司控股泰卫克公司,其曾任陈*发全资控股晋江迈可思防霉材料有限公司监事,且黄*迎与陈*发的现身份证住址相同(均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二路41号1004室)。第四,泰卫克公司抢注“SUPERDAY”商标后,自身并未实际使用,而是通过授权华赢公司及其他关联主体进行对外销售,华赢公司已使用包含泰卫克公司抢注的“SUPERDAY”侵权标识的干燥剂商品在其官网、1688平台、微信店铺、线下采购渠道等多渠道进行了实际销售和推广。七被告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股权关系或董监高任职关系、同一身份证住址下的家庭关系、结合单独抢注与将抢注侵权标识授权其他关联主体使用等紧密关联关系。陈*发通过组织其家庭成员,设立华赢公司、好一点公司、泰卫克公司、霉必清公司以及诸多关联主体,形成以抢注商标、仿冒混淆为业的共同侵权关系网络。各被告间存在紧密分工合作,具有合谋实施抢注原告商标及其他同行知名品牌、攀附原告商誉并进行恶意仿冒混淆的主观恶意及客观行为。

四、各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各被告的行为均是其大规模、综合性侵权行为的一部分,服务于侵权的总体目的,实质在于攀附干霸公司及其品牌的商誉、设置障碍配合其他侵权行为干扰干霸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意在破坏干霸公司的竞争优势,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已严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严重侵害了干霸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干霸公司为维权已经历数量繁多、耗时长久的行政确权及处理程序、刑事举报、民事诉讼程序,并为此支出大量费用。各被告对本案涉及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意思联络、共同谋划实施,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

华赢公司、好一点公司、陈*发、何*娥共同辩称:

一、本案依法不应合并审理,本案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依法不应合并审理。没有证据证明华赢公司、好一点公司、陈*发、何*娥与其他被告之间及他们的民事法律行为之间存在任何关联,仅仅凭借被告之间的住址相同,就在同案进行诉讼,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案诉讼标的并不相同,仅有干霸公司申请保护的权利基础相同,被告均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民事诉讼参与人,且干霸公司诉请的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均不具有一致性,华赢公司、好一点公司、陈*发、何*娥的行为与其他被告的行为系独立的民事行为,而非共同的民事行为,本案不属于因共同的诉讼标的而形成必要共同诉讼,本案不应合并审理。

二、陈*发、何*娥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华赢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其依法对外承担法律责任,陈*发、何*娥并无任何侵权行为,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此外,干霸公司诉请陈*发于2010年8月24日申请第8602396号SUPERDRY商标,何*娥于2014年3月20日申请第14211868号、第14211867号商标,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为三年,而被诉行为发生于2014年,诉讼时效已过,依法不应得到保护。

三、华赢公司、好一点公司、陈*发、何*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一)干霸公司并不存在在先保护的权益。干霸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在先使用、申请相关标识,也无法证明相关标识“有一定影响”,其使用侵犯案外人权利的标识、在后使用、申请的标识主张华赢公司、好一点公司、陈*发、何*娥根据生产经营的正常申请行为侵权。1.干霸公司无法证明其存在“有一定影响的”字号。首先,干霸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字号“干霸”系“有一定影响”,且与其建立唯一、稳定的联系;其次,“SUPERDRY”并非干霸公司英文字号,该词汇翻译为“超级干的、干燥的”,干霸公司无法证明该英文词汇与其建立唯一、稳定的联系,且系“有一定影响”。陈*发于2010年8月24日申请第8602396号SUPERDRY商标,比干霸公司在案所谓在先标识的申请时间早。“SUPERDRY”使用在干霸公司所称的干燥剂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干霸公司主张保护的的“SUPERDRY”,直接描述商品特点且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依法不应得到保护;最后,干霸公司主张的第20869778号“干霸”商标申请行为发生在2016年8月4日,已然过了诉讼时效。2.SUPERDRY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一方面,SUPERDRY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21]第0000350593号裁定中认定,SUPERDRY可译为“超级干的、干燥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识”之规定,干霸公司主张的“SUPERDRY干燥剂”商品名称,仅直接表示干燥剂商品的功能,并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直至最晚2022年9月14日,相关商标仍被驳回。另一方面,干霸公司并无证据证明SUPERDRY“有一定影响的”,与其建立唯一、稳定的联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21]第0000350593号裁定中认定,干霸公司“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3.干霸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在先使用![](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6.png)、![](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7.png)、SDSUPERDRY、SuperDri标识,也无证据证明前述标识具有一定知名度。首先,SD雨滴图形并非干霸公司创作,其本身侵犯案外人权利。其次,“SUPERDRY”“SDSUPERDAY”系干霸公司使用、申请在后的标识。最后,干霸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第47892134号SuperDri商标使用及知名度证据,华赢公司、好一点公司、陈*发、何*娥的依法申请的标识与其不相同也不近似,并无攀附该商标的必要。(二)华赢公司、好一点公司、陈*发、何*娥依法进行商标申请,且从未滥用相关权利,未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不具有不当性。首先,干霸公司主张华赢公司、好一点公司、陈*发、何*娥恶意摹仿、复制其相关权益,但无法证明存在在先可保护的权益。其次,华赢公司根据其核准的商标权利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商业道德。最后,干霸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因此受到损害,无权主张不正当竞争。干霸公司与华赢公司、好一点公司、陈*发、何*娥均是在市场进行竞争,对公有资源申请商标的努力,“superdry”并非干霸公司臆造词汇且属于不具有显著性特征,即不具“可商标性”,干霸公司对所谓没有独占权。华赢公司、好一点公司、陈*发、何*娥努力通过使用、注册使其“获得显著性”,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商业道德。“superdry”在2022年9月仍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不具有显著性特征。

四、华赢公司、好一点公司、陈*发、何*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即使侵权,华赢公司、好一点公司、陈*发、何*娥也不构成共同侵权。陈*发、何*娥在担任公司股东时进行商标申请,但相关申请行为因商标驳回而停止,二者亦未再进行任何申请行为,不存在与华赢公司、好一点公司共同侵权的情形。华赢公司、好一点公司、陈*发、何*娥与泰卫克公司、霉必清公司、黄*迎并无任何共同实施的行为,干霸公司以公司的股东个人关系直接主张独立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存在共同侵权,明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五、即便构成侵权,干霸公司未提供赔偿损失的具体依据,其要求赔偿150万元明显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干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泰卫克公司、霉必清公司、黄*迎辩称:

一、干霸公司对泰卫克公司、霉必清公司、黄*迎的诉讼,与对华赢公司、好一点公司、陈*发、何*娥的诉讼,是两个独立的诉讼,不应合并审理。

二、黄*迎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干霸公司在本案提交证据为泰卫克公司、霉必清公司的行为,均与黄*迎无关,而且泰卫克公司、霉必清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其依法对外承担法律责任,黄*迎并无任何侵权行为,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三、泰卫克公司、霉必清公司、黄*迎不构成不正当竞争。1.泰卫克公司、霉必清公司、黄*迎与干霸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泰卫克公司、霉必清公司与原告经营范围不一致,双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也没有任何可替代性,因此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干霸公司不存在在先保护的权益。干霸公司无法证明在先使用、申请相关标识,也无法证明相关标识“有一定影响”。干霸公司以使用侵犯案外人权利的标识、在后使用、申请的标识主张泰卫克公司、霉必清公司、黄*迎的正常申请行为侵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3.干霸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因此受到损害,无权主张不正当竞争。正常的竞争行为应当留给市场解决,不应当被法律干预。4.干霸公司通过诉讼企图垄断公有资源或侵占他人在先权益,不应得到支持。一方面,干霸公司在文字标识、图形标识均与上海民湟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情况一致,明显难谓巧合与善意,另一方面,通过本案证据,干霸公司确实通过司法、行政程序,多方面不当打击竞争者。

四、泰卫克公司、霉必清公司、黄*迎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即使侵权,泰卫克公司、霉必清公司、黄*迎之间也不构成共同侵权。泰卫克公司、霉必清公司、黄*迎与华赢公司、好一点公司、陈*发、何*娥并无任何共同实施的行为,干霸公司以公司的股东个人关系直接主张独立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存在共同侵权,明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五、即便构成侵权,干霸公司未提供赔偿损失的具体依据,要求赔偿15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干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事实

干霸公司、华赢公司、好一点公司、陈*发、何*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各方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将审查关联性、合法性并直接用以认定本案事实。

对于各方当事人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干霸公司提供的证据1.2(第47770736A号注册商标证),各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对该注册商标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注册商标目前已被华赢公司提起无效宣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关于第47770736A号“SUPERDRYSD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目前该商标流程显示仍处于评审应诉阶段。

关于干霸公司提供的证据2.1(公证书)、证据18.2-18.6(2010年至2019年间部分邮件往来、银行汇款单等),各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能够证明陈*发、陈*辉自2010年6月起曾以“福建省晋江市华赢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干霸公司购买过干燥剂产品。由于“福建省晋江市华赢贸易有限公司”并未登记注册,应当认定为陈*发、陈*辉作为买方,直接购买了上述干燥剂产品。

关于干霸公司提供的证据7.1(各被告关联关系图),各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该证据为干霸公司单方制作,但对于其中关联关系及各被告之间的控股情况系依据各被告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可得出,对该各被告的关联关系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关系图中载明的所谓抢注商标情况将结合争议焦点做进一步论述。

关于干霸公司提供的证据8.1至8.3(作品登记证书及干霸公司干燥剂包装图),各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其中著作权登记证书仅能证明干霸公司2020年8月26日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自愿登记相关包装为美术作品,对作品登记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中对于干霸公司提供的干燥剂包装图,干霸公司提供了原件核对,对包装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其包装中所使用的“SUPERDRY”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则应当结合该名称使用的具体情况做进一步认定。

关于干霸公司提供的证据12.1(干霸产品销售模式和客户群体说明),各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说明系干霸公司自行出具,应当作为当事人陈述,需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并不能单独认定其真实性,本院对真实性不予确认。

关于干霸公司提供的第十二组证据(知名度方面的证据),各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其中干霸公司有提供证据原件予以核对的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未提供证据原件予以核对且无法通过其他形式核实真实性的证据本院对真实性不予确认。该组证据中部分荣誉证书能够证明干霸公司2015年以来获得了一系列的企业荣誉,部分证明函能够证明干霸公司的诸多客户以及相关公众认可其生产的SUPERDRY干燥剂产品,部分宣传册以其印制合同、广告牌制作合同、宣传视频制作合同及发票、广告照片、互联网平台推广合同、若干展会照片及发票等证据能够证实干霸公司为宣传推广其干燥剂产品投入了相当的营销成本。

关于干霸公司提供的证据13.3至证据13.15(域外商标注册情况及翻译件),各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该证据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对,且本案干霸公司所用以主张的权利基础亦为国内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以及相关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已经在国内具备“有一定影响”,域外的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并无直接的关联性,因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关于干霸公司提供的证据14.5(杨**与黄珍珍间的银行往来流水),各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结合干霸公司提供的证据18.6(邮件往来),足以认定该款项系陈*辉于2019年10月31日以“福建省晋江市华赢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干霸公司购买价值为2626元的干燥剂产品的对应货款,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关于干霸公司提供的证据16.2(域外商标注册情况公证书),各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公证书未提供原件核对,且无中文译本,本院无法对证据进行审核,且域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性,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关于干霸公司提供的证据17.3(诉讼维权费用发票),各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发票并未提供对应的委托代理合同予以证实,且干霸公司存在与华赢公司的关联案件诉讼,无法确定该两张发票系本案为维权所花费的律师费,对关联性不予确认,至于本案的干霸公司花费的合理开支本院将依法进行酌定。

关于干霸公司提供的证据19.1(各被告抢注商标的情况列表),各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表格系干霸公司制作,虽然列明了在先使用人,但未列明所谓在先使用人的权利基础,即使结合干霸公司提供的证据19.7至19.10对于所列明的媒体对于在先使用人的报道,仍无法径直确认该列表中各被告注册商标属于抢注的情形,对此应当另案由其他案外人自行主张,本院对该列表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关于干霸公司提供的证据20.1及20.2(部分销售合同、发票以及宣传推广发票),各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销售情况结合第十二组证据能够证明干霸公司自成立以来持续使用“干霸”“SUPERDRY”企业字号,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关于华赢公司、好一点公司、陈*发、何*娥提交的证据,干霸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本院将依法审查关联性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一、干霸公司的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的使用情况以及干霸公司涉案商标的注册、使用情况

干霸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22日,企业名称全称为“干霸干燥剂(深圳)有限公司”,对应英文翻译名称为“SUPERDRYDESICCANT(SHENZHEN)COLTD”,法定代表人为杨**,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注册资本为100万香港元。干霸公司自成立之后持续销售干燥剂产品,干霸公司最早于2006年的销售订单上的首部显著标注有“![](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8.png)”“SUPERDRY”涉案标识以及英文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干霸公司在历年来的经营过程中均使用载有上述涉案标识及信息的订单样式与客户达成交易。干霸公司持续对使用有“![](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9.png)”“SUPERDRY”标识的干燥剂产品在新闻媒体、地铁楼栋、网络平台等渠道积极投入广告宣传,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展会上展出其产品,同时干霸公司通过商业运营获得了涵盖纳税、知名品牌评选等方面的企业荣誉。干霸公司在干燥剂领域内其产品获得了众多客户的认可,从第三方出具的氯化钙干燥剂市场发展趋势报告中可看出干霸公司在氯化钙干燥剂领域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干霸公司目前拥有第47770736A号“![](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0.png)”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含“氯化钙、硅胶”;第47868783A号“![](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1.png)”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含“氯化钙、硅胶”;第43938800A号“![](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2.png)”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含“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第10883141号“![](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3.png)”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含“钙;食物防腐用化学品;皮革防水化学品”;第35632854号“SDSUPERDRY”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含“氯化钙、硅胶、化学防腐剂、防霉化学制剂、吸附剂”;第47892134号“SuperDri”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含“氯化钙、食物防腐用化学品;皮革防水化学品;干燥剂;防霉化学制剂、活性炭”;第10877726号“干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含“钙、工业硅、皮革防水化学品”;第47876765号“干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含“氯化钙、硅胶、干燥剂”;第47868783号“![](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4.png)”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含“防霉化学制剂、吸收水分的干燥剂、干燥剂”;第62731149A号“![](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5.png)”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含“氯化钙、防霉化学制剂、化学防腐剂、吸附剂”等。目前上述注册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干霸公司的第10883141号“![](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6.png)”注册商标曾受到司法和行政保护,案号分别为(2020)粤0307刑初2641号、(2021)粤0307民初22681号、深市监龙罚字[2020]宝龙141号。

二、被诉侵权行为的有关事实

华赢化工成立于2008年1月3日,曾用名晋江华赢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华赢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发,股东为陈*发(持股比例95%)、何*娥(持股比例5%),经营范围包括“干燥剂、防霉剂、包装材料等产品的制造及批发零售”,与干霸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

华赢公司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间,申请注册了涉案商标18件,列表如下:

![](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7.png)

![](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8.jpeg)

华赢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对干霸公司第35632854号“SDSUPERDRY”商标、于2020年12月30日对干霸公司第43938800A号“SD雨滴图形”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而其理由均未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可,干霸公司的该两件商标目前均系有效注册状态。华赢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针对干霸公司第47868783A号“![](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9.png)”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了该争议商标。华赢公司针对第47770736A号注册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关于第47770736A号“SUPERDRYSD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目前该商标流程显示仍处于评审应诉阶段。

华赢公司将“![](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0.png)”作为其公司的宣传标识于2019年6月24日、7月1日、7月15日、8月5日、8月12日、8月26日、9月2日、9月9日、9月16日的晋江经济报的“中国品牌之都优秀供应商商讯栏目”做宣传推广。

华赢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将“![](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1.png)”图样在福建省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版权登记号为“闽作登字-2019-F-00094049”。华赢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在福建省版权局进行了3件著作权登记,版权登记号分别为“闽作登字-2020-F-00027135”“闽作登字-2020-F-00027140”“闽作登字-2020-F-00027149”,该3件著作权登记的内容为干燥剂包装及纸箱的样式,其中均包含显著标注有“![](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2.png)”。华赢公司将版权登记号为“闽作登字-2019F00094049”“闽作登字-2020-F-00027135”“闽作登字-2020-F-00027140”的3份著作权作为自有权利向海关进行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登记备案,其中“闽作登字-2019-F-00094049”“闽作登字-2020-F-00027135”海关保护著作权备案有效期为2021年8月6日至2031年8月6日,“闽作登字-2020-F-00027140”海关保护著作权备案有效期为2021年6月11日至2031年6月11日。干霸公司于2022年6月向海关总署提请撤销华赢公司的上述著作权保护海关备案。现干霸公司确认该3件著作权海关保护登记备案已经撤销。

好一点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12日,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为陈*发,监事为陈*辉,唯一股东为华赢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可项目;许可项目: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该公司于2022年1月4日,进行了涉案的四枚注册商标申请,列表如下:

![](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3.png)

泰卫克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设立,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黄*迎。股东为霉必清公司(持股比例95%),黄鹏锋(持股比例5%)。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纸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包装专用设备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经营范围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泰卫克公司自成立以来申请注册了涉案商标9件,列表如下:

![](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4.png)

2022年5月30日,华赢公司在1688平台上展示、销售其生产的氯化钙干燥剂,从干燥剂包装上可以看出部分包装使用了与泰卫克公司第57115625号、第57101086号注册商标“SUPERDAY”相同的标识。

干霸公司针对泰卫克公司注册的第57115625号、第57101086号注册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1月15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申请。

霉必清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7日,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均为黄*迎。经营范围为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食品添加剂批发;食品添加剂零售;其他日用品零售;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2022年12月9日,霉必清公司在1688平台上销售华赢公司生产的干燥剂。

陈*发于2010年8月24日以个人名义在第1类申请注册第8602396号“SUPERDRY”文字商标,详情如下:

![](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5.png)

陈*发曾于2010年6月17日、2011年4月6日以“福建省晋江市华赢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华赢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干霸公司购买分别价值为1341元、737.1元的干燥剂产品,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达成交易,陈*发支付了相应货款;陈*辉曾于2015年11月17日以“福建省晋江市华赢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干霸公司购买价值为1538元的干燥剂产品,陈*辉于2015年11月19日支付了货款,干霸公司于同日发货,同年11月23日,陈*辉在收到货物后向干霸公司索要检测报告和详细的产品介绍;陈*发曾于2018年6月8日向干霸公司转账816.5元;陈*辉曾于2019年10月31日以“福建省晋江市华赢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干霸公司购买价值为2626元的干燥剂产品,并于次日通过黄珍珍的账户支付了货款。其中上述交易的电子合同中均载明干霸公司使用了“![](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6.png)”标识以及“干霸”字号以及“SuperDry”。

何*娥系华赢公司股东,其于2014年3月20日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3件涉案商标,详情如下:

![](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7.png)

黄*迎系泰卫克公司、霉必清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与陈*发于2015年3月20日登记结婚。

三、干霸公司主张因各被告抢注行为所支出的费用以及本案的维权费用情况

干霸公司因应对华赢公司对第43938800A号注册商标提起的异议申请进行答辩于2021年6月25日支付的代理费及官费计3000元。干霸公司因应对华赢公司对第47770736A号注册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申请进行答辩于2022年1月25日支付的代理费及官费计3500元。干霸公司因应对华赢公司对第47868783A号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进行答辩于2022年1月25日支付代理费及官费计3500元。干霸公司因针对泰卫克公司注册的第57115625号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申请于2022年7月18日的代理费及官费计5750元。干霸公司针对泰卫克公司注册的第57101086号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申请于2022年7月18日支付的代理费及官费计2250元。干霸公司针对华赢公司注册的第14211865号“SDSUPERDRY”注册商标提起的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于2022年7月18日支付的代理费及官费2450元。以上代理费用及官费共计20450元。

干霸公司主张因本案支付了律师费两笔共计82000元,并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诉讼保全费4770元。

四、本案其他相关事实

干霸公司以华赢公司等主体实施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案号为(2022)浙01民初1328号。该案中所主张华赢公司等主体实施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包含本案中所主张的各被告实施的商标抢注行为、利用恶意抢注的商标进行的恶意著作权登记行为、恶意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等行为。

干霸公司于2020年7月3日申请注册第47770736号注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1]第350593号关于第47770736号“SUPERDRYS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商标在复审商品(注:包含“化学防腐剂、防霉化学制剂、吸收水分的干燥剂、干燥剂”等)上的注册。干霸公司不服该决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2022)京73行初442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该商标标识在申请日前经过长期、大量、广泛的使用已经能够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当具备的显著特征,判决撤销前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就干霸公司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干霸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申请的第37885294号“SUPERDRY”商标作出驳回复审申请,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京行终2032号行政判决,认为干霸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经使用已经具备较高知名度,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标识进行识别从而获得显著特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干霸公司对各被告起诉是否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二、各被告实施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对干霸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被诉行为包含各被告被诉的商标注册行为、针对干霸公司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的行为、华赢公司实施的著作权登记行为以及著作权海关保护登记备案行为;三、如果构成侵权,各被告应当承担何种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干霸公司对各被告起诉是否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问题

本案中,干霸公司主张各被告存在持续共同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各被告则主张干霸公司对华赢公司、好一点公司、陈*发、何*娥与泰卫克公司、霉必清公司、黄*迎提起的诉讼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本院认为,陈*发与黄*迎于2015年登记结婚,此后黄*迎作为唯一股东设立了霉必清公司,霉必清公司持股95%绝对控股泰卫克公司。黄*迎基于与陈*发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婚后直接控股的霉必清公司销售了陈*发绝对控股的华赢公司的干燥剂产品,并通过霉必清公司绝对控股的泰卫克公司实施了干霸公司所主张的抢注涉案商标的行为,存在与陈*发以及其他关联被告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干霸公司主张各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已经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本院可将干霸公司对各被告提出的诉讼作为必要共同诉讼进行审理。各被告认为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抗辩,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二、关于各被告实施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对干霸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干霸公司在第1类的“氯化钙、硅胶”等商品类别上拥有涉案10枚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涉的注册商标标识包含“![](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8.png)”“![](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9.png)”“![](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30.png)”“![](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31.png)”“SDSUPERDRY”“superDri”。干霸公司自2005年成立以来持续在其生产的干燥剂产品、商品交易文书上、广告宣传、展会等商业场景中使用“干霸”![](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32.png)“”“SUPERDRY”等标识。特别是2015年以来,干霸公司通过持续的经营获得了若干的企业荣誉以及相关消费者的认可,目前其使用上述标识的干燥剂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因此足以认定上述标识通过实际使用并在其申请注册商标前就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干霸公司主张各被告的商标抢注行为、恶意著作权登记、恶意著作权海关保护备案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引用原则条款判断各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应当根据侵权责任中过错责任的四要件进行认定,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方面。**本案陈*发于2010年6月向干霸公司购买干燥剂时已经知悉干霸公司在干燥剂上使用的“干霸”“![](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33.png)”“SUPERDRY”相关标识,其于2010年8月即向商标局提出“SUPERDRY”的申请,主观上存在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在先标识的恶意。虽然该商标申请已经被商标局驳回,但陈*发仍然通过其绝对控股(95%持股比例)的华赢公司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间长达7年多的时间内不断抢注与干霸公司在先使用的“干霸”“![](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34.png)”“SUPERDRY”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主观上同样难言善意。好一点公司在2021年设立之后于2022年1月4日就申请了与干霸公司“![](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35.png)”标识相近似的4件图形商标,而好一点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华赢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发,系陈*发实际控制的公司,应当认定为陈*发为了继续实施与干霸公司涉案“干霸”“![](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36.png)”“SUPERDRY”等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抢注行为而成立的公司,主观上同样存在恶意。何*娥作为华赢公司5%的持股股东,与华赢公司同日(即2014年3月20日)申请注册了与干霸公司“SUPERDRY”“SDSUPERDRY”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何*娥与陈*发的商标注册地址相同(均为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苏前杏圃北路129号),且两者同为华赢公司的股东,应当推定何*娥同样知悉干霸公司使用的相关涉案标识,其申请注册相关商标,主观上同样存在恶意。陈*发于2015年与黄*迎结婚后,黄*迎作为唯一股东于2016年9月27日设立了霉必清公司,霉必清公司又出资95%于2021年4月15日设立了泰卫克公司。泰卫克公司成立后于2016年6月22日即提出了与干霸公司“SUPERDRY”标识相似的“SUPERDAY”“SDPERDRY”“SUPEADRY”“SUPFRDRY”等5件商标申请,泰卫克公司的成立意图明显,同样是在陈*发知悉干霸公司相关标识使用后,利用家庭关系指使家庭成员设立公司作为侵权工具使用。

违法行为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各被告申请注册的涉案商标,均与干霸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标识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且除了第14211865号、第43659030号、第14211866号外,对应申请的类别与干霸公司涉案标识使用的氯化钙干燥剂类别相同或类似,属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商标抢注行为。其中,虽然泰卫克公司申请的第57115625号、第57101086号“SUPERDAY”商标已经获得注册,形式上、程序上已经获得了合法授权的外衣,但是如前所述,本案系陈*发通过家庭关系利用家庭成员注册公司实施了涉案的商标抢注行为,其明知干霸公司已经在干燥剂产品上实际使用“SUPERDRY”投入商业活动并产生了一定影响,明显违反前述规定,这种合法外衣并不能改变其系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本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的审理也并不必然影响干霸公司对两枚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行政程序认定。然而,对于干霸公司诉请的第14211865号、第43659030号、第14211866号亦属于抢注商标的主张,本院经查,该三枚商标申请注册的类别与干燥剂的商品类别有所区别,构成不同类别,干霸公司在申请注册的商品类别上并不享有权利,因此干霸公司主张该3枚商标系抢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陈*发向干霸公司购买干燥剂后,将干霸公司在干燥剂上使用的“![](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37.png)”进行了美术作品登记、将干霸公司在干燥剂上使用的“![](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38.png)”作为包装的元素进行了美术作品登记,并声明其为作者,华赢公司为著作权人。然而,上述标识并非陈*发、华赢公司独立创作而获得,显然是剽窃干霸公司的涉案标识而获得,陈*发、华赢公司非法骗取著作权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具有可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海关总署根据干霸公司的撤销备案申请,已经撤销了华赢公司的涉案著作权海关保护的相关备案,证实华赢公司利用不实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登记亦属于违法行为。

**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方面。**本案中各被告实施的涉案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体现在:1.干霸公司因为各被告的商标注册行为,导致其需要针对各被告申请注册或者获准注册的部分案涉商标提出商标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的申请,直接体现在商标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中的代理费及官费等费用;2.华赢公司引证其抢注的商标针对干霸公司结合其使用在先的商标提出正当的注册商标申请进而不当的商标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申请,导致干霸公司应诉后需支付代理费等费用;3.干霸公司针对华赢公司的不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提出撤销海关备案申请所支付的代理费用等;4.各被告实施的针对干霸公司的商标抢注行为导致干霸公司正当的商标注册无法获批而陷入较长时间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程序所导致的时间成本。5.干霸公司为制止各被告实施的涉案行为提起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综上,各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和基本的商业道德,其涉案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不仅给权利人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损失,还造成了行政、司法资源的浪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华赢公司、好一点公司、陈*发、何*娥辩称干霸公司主张第8602396号、第14211868号、第14211867号、第20869778号商标系抢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诉讼时效已过,依法不应得到保护。本院认为,各被告多年来在陈*发的主导下针对干霸公司涉案“干霸”“![](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39.png)”“SUPERDRY”系列商标实施了长期批量恶意注册的行为,不宜简单地将被诉侵权行为中各个商标注册行为予以割裂开来、孤立地审查,而应当从整体上进行审查和判断。被诉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一直持续至2022年之后,干霸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22年10月,并未超出诉讼时效,对该抗辩不予采纳。

三、关于各被告应当的民事责任问题

各被告以陈*发为纽带,由陈*发主导,存在紧密分工合作,主观上存在攀附干霸公司相关商誉及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合谋持续实施抢注干霸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干霸”“![](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40.png)”“SUPERDRY”系列商标、恶意进行著作权登记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等行为。各被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干霸公司的合法权益,干扰干霸公司的正当经营活动,因此各被告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虽然部分涉案商标申请注册已经被驳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登记已被撤销,但考虑到各被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持续性,如不判令停止继续实施抢注行为,则权利人需要不断采取提起商标异议、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等方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干霸公司诉请判令华赢公司、好一点公司、陈*发、何*娥、泰卫克公司、霉必清公司、黄*迎立即停止并不再持续针对干霸公司实施的商标抢注行为以及判令华赢公司立即停止利用恶意抢注的商标进行恶意著作权登记、恶意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各被告的主观恶意明显,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客观上既损害了干霸公司的合法权益,又浪费了公共资源,利用干霸公司的“![](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41.png)”标识在《晋江经济报》等媒体进行不当宣传,对干霸公司的商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干霸公司关于消除影响的诉求应予支持。各被告应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晋江经济报》上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给干霸公司造成的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鉴于各被告系利用家庭成员关系,并且利用公司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的工具,在与干霸公司生产的干燥剂的类似商品上注册与“干霸”“![](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42.png)”“SUPERDRY”系列标识相同或近似商标、恶意进行著作权登记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等行为,导致干霸公司不得不提起商标行政确权程序、应对不当无效宣告申请、行政诉讼乃至本案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等,在一定程度上也干扰了干霸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各被告的行为客观上给干霸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对于干霸公司要求各被告赔偿干霸公司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将根据各被告在共同侵权中的地位、作用等,确定各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干霸公司实际损失、各被告获利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诉争标识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各被告的侵权情节(特别是各被告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干霸公司的损失既包括代理费用的实际支出又包含被抢注行为干扰经营活动、商誉贬损等间接损失以及干霸公司在本案中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情确定各被告应当共同承担的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注:含诉讼保全费用的合理部分)为300,000元。

裁判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华赢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好一点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泰卫克包装有限公司、厦门霉必清新材料有限公司、陈*发、何*娥、黄*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并不再持续申请注册与干霸干燥剂(深圳)有限公司企业字号所对应的“干霸”以及“SUPERDRY”英文字号、有一定影响干燥剂商品特有名称“SUPERDRY”以及“干霸”“![](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43.png)”“SUPERDRY”在先使用并注册的系列商标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二、被告福建华赢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利用干霸干燥剂(深圳)有限公司使用在先的“![](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44.png)”“![](image\竞争案例 实施恶意商标抢注、不实著作权登记及海关备案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45.png)”标识进行不实著作权登记、不实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福建华赢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好一点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泰卫克包装有限公司、厦门霉必清新材料有限公司、陈*发、何*娥、黄*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晋江经济报》上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给干霸干燥剂(深圳)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根据判决内容公告,费用由被告福建华赢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好一点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泰卫克包装有限公司、厦门霉必清新材料有限公司、陈*发、何*娥、黄*迎共同负担;

四、被告福建华赢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好一点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泰卫克包装有限公司、厦门霉必清新材料有限公司、陈*发、何*娥、黄*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干霸干燥剂(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300,000元;

五、驳回干霸干燥剂(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干霸干燥剂(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福建华赢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好一点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泰卫克包装有限公司、厦门霉必清新材料有限公司、陈*发、何*娥、黄*迎共同负担8,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如违反本条款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杨 金 顺

审 判 员  孙 志 坚

审 判 长  黄 玮 鹏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黄     熠

书 记 员  李 钰 涵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八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第九条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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