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案例 | 深圳中院:商品“刮码”后销售,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表时间:Thu Feb 15 2024 07:30:27 GMT+0800 (中国标准时间)


——上诉人郑州鼎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了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 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据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包括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公平竞争的社会公共利益在内的多元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根本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要求经营者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其立法目的亦在于鼓励经营者 通过正当经营获得收益,通过正当竞争提升经营者的商品服务质量水平,提高消费者的整体福利,并形成信息自由、开放创新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当某一经营者的行为确实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判断该行为是否损害了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通过利益衡量、比例原则进行审查,认定该行为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规制。
**(一)关于消费者利益。**消费者购买到的系被上诉人生产、 销售的正品, 能够通过扫描涉案产品包装盒上的二维码进行验真、申请售后服务。虽然上诉人未提前告知消费者刮码事宜,但消费者凭借商标、验真能够确定涉案产品的来源,仍然能够享受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其利益并未受到损害。而且一般消费者通过对商标、生产厂家、售后服务等信息自由选择确定商品或服务,生产厂家内部的经销管理制度对于一般消费者的自由决策不产生影响,在商品来源真实、售后服务有所保障的情况下,上诉人的刮码行为不会影响消费者对自由决策的理性判断。
**(二)关于经营者利益。**上诉人以正常市场价格销售被上诉人生产、销售的正品,该行为对于被上诉人的商品市场份额、商品销售利润、商品和企业声誉均未造成不良影响。上诉人的刮码行为导致被上诉人无法内部追溯授权经销商的信息,仅是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被上诉人的内部管理制度,被上诉人的对外经营、对外交易机会、对外市场竞争优势均未受到损害。
**(三)关于社会公共利益。**有竞争必有损害是市场竞争中的 “丛林法则”,公平竞争并不是保证每一个竞争者都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成功,仅经营者自身利益受损并不能单独成为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必须审查该行为是否也损害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根本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表现为是否损害了公平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中,商品交易行为公开、自由,交易价格公平,不存在限制竞争或损害被上诉人其他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并未对正当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带来负面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未受到损害。
综上,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刮码行为妨碍了被上诉人的对内管理,对被上诉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损害,但根据比例原则和利益衡量原则,该行为并未损害消费者利益,也未达到对竞争环境、竞争秩序产生不利影响的程度,无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以致判决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3)粤 0305 民初 6712 号
二审法院/案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粤 03 民终 39312 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蒋筱熙
审判员 王媛媛
审判员 兰诗文
书记员
翁敏樱(兼)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鼎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
郑州市二七区碧云路 99 号院 28 号楼 9 号。
法定代表人:梁恒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景,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堉楠,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6111 号 1 幢 411 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恒,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郑州鼎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销售刮码的欧普照明商品;
二、郑州鼎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 60,000 元;
三、驳回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3)粤 0305 民初 671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项
当您阅读至此,如果有最新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或原创文章希望知产宝数据平台推送,请添加知产宝小管家微信(微信号zcbiphouse或18611869278),并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知产宝将为您提供专属服务;亦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登录知产宝官方网站进行商标、专利、裁判文书一站式检索。
中国领先知识产权法律数据产品与服务提供商
裁判文书


















如需了解详情或有意向合作
欢迎扫码添加知产宝小管家微信号
或致电知产宝客服
186-1186-9278


欲申请知产宝试用账号、了解知产宝产品和服务体系,请划至下方点击“阅读原文”或请看下图 

点“在看”不失联,每天都能学习新案例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