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案例 | 首例涉微博数据抓取交易案,广东高院终审宣判!
发表时间:Fri Jan 19 2024 07:30:46 GMT+0800 (中国标准时间)


——上诉人广州简亦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简亦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微梦公司作为微博平台的运营者,对依法依规持有的微博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简亦迅公司通过不断变换 IP 地址、微博用户账号等方式向微博服务器发出数据请求,骗取了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专用数据接口的调用权限,获取了其本无权调用的大量微博后台数据,并予以直接转卖获利。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03民初4626号
二审法院/案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粤民终4541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肖少杨
审判员 喻 洁
法官助理
陈中山
书记员
卢盛锐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简亦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2803-A27房。
法定代表人:张连芝,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简亦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太子路1号新时代广场18E。
负责人:蒋安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磊,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曹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翰雄,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峰,北京己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广州简亦迅公司、简亦迅深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iDataAPI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天刊登声明,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微梦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根据微梦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广州简亦迅公司、简亦迅深圳分公司共同负担);
二、广州简亦迅公司、简亦迅深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72680元;
三、驳回微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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