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格卢科克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光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西林布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关于被诉混淆行为
格卢公司提交的官方网站、文献等证据,表明114化合物由格卢公司研发,其名称以格卢公司简称及阿拉伯数字组成,114化合物相关信息通过论文发表的形式被公开后,其功能在多篇医药领域的文献中被提及,上述论文也被多篇文献引用**。**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114化合物在医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114化合物名称属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
针对第一项被诉行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诉网站在宣传、销售GLX481372化合物时,使用了114化合物的名称,该行为由光远公司实施。考虑到114化合物在相关领域的影响力,光远公司使用114化合物的名称销售其他化合物,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品就是114化合物,造成混淆、误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构成不正当竞争。
西林公司作为被诉网站的经营者,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在收到本案起诉后,虽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未对涉案信息进行彻底处理,即搜索114化合物名称时,仍出现该化合物名称的相关信息,直至本案开庭时,才将所有被诉内容全部删除。故西林公司对此存在主观过错,造成了损害后果的扩大,应就其过错范围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文书摘要
法院/案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2)京 0108 民初 24083 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 王栖鸾
审判员 李莉莎
审判员 陆 燕
书记员
张紫涵
当事人
原告:格卢科克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lucox Biotech AB),住所地瑞典法伦图纳维克罗姆佛拉斯加德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佩尔威克斯特雷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习文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逍遥。
被告:杭州光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378 号 1 幢 F103 室。
法定代表人:朱**。
被告:北京西林布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 号院 1 号楼 5 层 507B。
法定代表人: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女,北京西林布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秋园。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杭州光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西林布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告北京西林布克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经 营 的 Chemical Book 网 站(www.chemicalbok.com)中,连续三日就各自实施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格卢科克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lucox BiotechAB)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格卢科克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lucox Biotech AB)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杭州光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西林布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杭州光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格卢科克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lucox BiotechAB)经济损失 10 万元及合理开支 1 万元,被告北京西林布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其中的 5 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西林布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格卢科克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lucoxBiotech AB)经济损失 10 万元及合理开支 2 万元;
四、驳回原告格卢科克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lucox BiotechAB)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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