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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 | 嘉兴中院:销售山寨“三养”火鸡面构成商标侵权!

发表时间:Wed Feb 21 2024 07:30:35 GMT+0800 (中国标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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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三养食品(福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韩国三养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优一食品(福建)有限公司、嘉兴市花伊朵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系韩国三养食品株式会社在华子公司(下称“三养食品”),三养食品自2012年起推出辣鸡肉味油炸方便面,该产品因独特的火辣风味在中国、东南亚等地爆红,被中国消费者称为“火鸡面”。被告三养食品(福建)有限公司、韩国三养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变更为现有企业名称并以销售火鸡面等食品为业。原告认为,被告出品的火鸡面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的卡通图案相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且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的简称和翻译作为其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辩称,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近似,被告使用“三养”作为字号是因为“三养”有养福、养气、养财的含义,且与法定代表人杨姓发音相似,与原告企业名称无关,且被告使用该字号在原告成立之前,原告的三养火鸡面具有知名度,但不代表企业名称有一定影响力,被告不构成侵权。

裁判要旨

一、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两审法院均认为,三养福建公司在火鸡面包装和自媒体宣传中突出使用的卡通图案、三养食品等标识,上述被诉标识能够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三养福建公司在火鸡面包装上使用的被诉标识在鸡冠、嘴巴、翅膀、喷火焰等辨识性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上述情况客观上容易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三养食品株式会社注册商标有特定的联系,构成商标侵权。

二、原告“三养”、“SAMYANG”、三养食品等是否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或简称。

两审法院均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三养食品株式会社2012年以来向中国大量出口带有“三养”、“三养食品(株)” 、“SAMYANG”字样包装的火鸡面,并通过赞助体育赛事、聘请明星代言人、在各类媒体平台上作宣传报道、在电商平台上销售等行为, 使“三养”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同时产品所使用的“三养SAMYANG”等商标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关于被告行为构成何种不正当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三养食品株式会社的商标“三養”中的“養”字是汉字“养”的繁体字,“SAMYANG” 的读音也与“三养”相同或相近,故“三养”是商标的关键词。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三养食品株式会社的企业简称、字号“三养”已经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仍在变更企业名称时擅自使用,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容易造成公众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双方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进一步认为,三养福建公司和杨凌为代表人的三养国际公司,虽然与韩国和三养食品株式会社无任何关联,但企业名称中含有“韩国”“三养”字样,明显具有“搭便车”的故意。故三养福建公司虽经合法注册,但因三养食品株式会社以及其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三养福建公司将“三养”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四项的规定。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 0411民初 5084 号

二审法院/案号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 04 民终 1502 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张鑫杰

审判员 黄春燕

书记员

盛丽娟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养食品(福建)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永和镇永和村学苑路4号5号楼 11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XYA9W20。

法定代表人:杨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腾,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松鹏,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昆路 2377 号 4 幢 901-2102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7B6L0345。

法定代表人:KIM JOOYOUNG,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意,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国三养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亚皆老街 98 号富都大厦 2 楼 22 室。

代表人:杨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优一食品(福建)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王孙岭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6505760X8。

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河,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花伊朵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美盾路 58 号 2 号楼西二楼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951627062。

法定代表人:柯雅妮,执行董事兼经理。

一审裁判结果

一、三养福建公司、三养国际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三养食品株式会社第 664104 号“![](image\综合案例 嘉兴中院:销售山寨“三养”火鸡面构成商标侵权!\2.png)”、第 27595690 号“![](image\综合案例 嘉兴中院:销售山寨“三养”火鸡面构成商标侵权!\3.png)”、第 27680427 号“![](image\综合案例 嘉兴中院:销售山寨“三养”火鸡面构成商标侵权!\4.png)”、第 42881735 号“![](image\综合案例 嘉兴中院:销售山寨“三养”火鸡面构成商标侵权!\5.png)”和第 51688251A号“![](image\综合案例 嘉兴中院:销售山寨“三养”火鸡面构成商标侵权!\6.pn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删除侵权链接,停止生产(含委托他人生产)、销售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库存;

二、三养福建公司、三养国际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三养”“SAMYANG”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有“三养”“SAMYANG”字样;

三、三养福建公司、三养国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三养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 35 万元人民币;

四、优一公司赔偿三养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 5000 元人民币;

五、花伊朵公司赔偿三养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 200 元人民币;

六、驳回三养上海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2)浙 0411 民初5084 号民事判决第二、四、五项;

二、撤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2)浙 0411 民初5084 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2)浙 0411 民初5084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三养食品(福建)有限公司、韩国三养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三养食品株式会社第 27680427号‘![](image\综合案例 嘉兴中院:销售山寨“三养”火鸡面构成商标侵权!\7.png)’、第 42881735 号‘![](image\综合案例 嘉兴中院:销售山寨“三养”火鸡面构成商标侵权!\8.png)’和第 51688251A 号‘![](image\综合案例 嘉兴中院:销售山寨“三养”火鸡面构成商标侵权!\9.pn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删除侵权链接,停止生产(含委托他人生产)、销售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库存”;

四、变更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2)浙 0411 民初5084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三养食品(福建)有限公司、韩国三养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 25 万元人民币”;

五、驳回三养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时间

二○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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