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案例 | 四川高院:“戴森”字号应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发表时间:Mon Jan 15 2024 07:30:59 GMT+0800 (中国标准时间)


——戴森技术有限公司、戴森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1.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并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本案中,一、二审法院除认定被诉“戴森”、“Dyson”标识与权利商标“戴森”、“DYSON”构成相同及近似商标以外,针对被诉“DAISEN”标识,基于该被诉标识与权利商标“DYSON”读音相同,仅部分字母不同,以及权利商标在我国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认定两者亦构成近似。
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且系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情形,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一、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均认定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域名<daisencd.com>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戴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前述“企业名称”。
本案一、二审法院基于权利人企业及相关产品的获奖情况、与企业名称及字号对应的“dyson”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情况等,认为企业的影响力主要是通过品牌、产品的影响力进行展现和展示,从而认定前述荣誉能够证明权利人“戴森”字号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并基于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商事主体理应知晓权利人的知名情况,从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出发予以合理避让,其未予合理避让具有主观恶意,容易引人误以为其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具有攀附商誉的意图,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川01民初9758号
二审法院/案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川知民终315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韦丽婧
审判员 赵文文
审判员 林 涛
书记员
唐 渝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道4号创新中心D136号。
法定代表人:李朝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DYSONTECHNOLOGY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威尔特郡SN160RP,迈梅斯百瑞,特百瑞山。
法定代表人:西蒙·约瑟夫·弗雷斯特,集团知识产权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森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黄陂南路838弄1号4幢名义楼层12层(实际楼层为11层)。
法定代表人:ROBERTJOHNJULIANWEBSTER,大中华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风扇产品、官网www.hvlsfan.cn、抖音账号“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抖音号xc516)和“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抖音号Daisenkejich)及第三方网站(www.yougou357.com/qiye/company-2220399.html、qiye.xnnews.com.cn/company-2220399.html、chengdu.8684.cn/zdnews/typelist-14/Item17216586.html、www.hainan.net/wiki/company2220399.html、Wiki.zbnews.net/info-14-959389.html、www.etlong.com/zdxw/company-2220399.html、www.qqma.com/xynews/shows-8703660.html、news.alibole.com/hyinfo/threads-8699505.html、news.alibole.com/hyinfo/id8693428.html、www.jcgy.com/inews/shows-7603159.html、爱采购、慧聪网、微信公众号“LET广州物流展”“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暖通设备业内领先”文章)上使用侵害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第6369537号“戴森”、第6334841号“DYS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二、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www.daisencd.com域名;
三、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戴森”相同或近似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
四、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成都日报》、www.hvlsfan.cn上刊登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消除影响(在《成都日报》发布次数不少于5次,在网站连续发布时间不少于15日)。若戴森科技成都公司逾期未履行,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在前述报刊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承担;
五、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
六、驳回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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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四 川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知民终 315 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道4号创新中心D136号。
法定代表人:李朝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DYSONTECHNOLOGY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威尔特郡SN160RP,迈梅斯百瑞,特百瑞山。
法定代表人:西蒙·约瑟夫·弗雷斯特,集团知识产权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森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黄陂南路838弄1号4幢名义楼层12层(实际楼层为11层)。
法定代表人:ROBERTJOHNJULIANWEBSTER,大中华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森科技成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森公司)、戴森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森上海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9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调查,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戴森公司仅将涉案商标授权戴森上海公司使用,戴森上海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原告。2.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与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的产品定位、服务客群等完全不同,戴森科技成都公司在经营中正当使用企业字号,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3.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无侵权的主观故意,知悉核实本案情况后,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及时主动对相关争议内容予以调整,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
被上诉人辩称
**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1.戴森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戴森上海公司享有许可使用权利,有权以自身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商标权利状态稳定,经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长期使用、持续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凝聚了高额商业价值。“戴森”“DYSON”构成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2.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主观恶意明显,其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戴森科技成都公司对其实施了被诉行为,及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无异议,工业风扇、工业大吊扇等被诉侵权商品与空气冷却装置等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属于第11类1106类似群第一部分,系类似商品。3.一审判决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无过高之虞,且低于戴森科技成都公司的侵权获利,应当予以维持。
一审原告诉称
**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戴森科技成都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6369537号“戴森”、第6334841号“DYS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将“daisen”作为主体注册域名daisencd.com,在风扇产品、官方网站、微信小程序、1688店铺、抖音账号、第三方网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2.停止使用含有“戴森”“DAISEN”字样的企业名称,变更名称且变更之后的名称不得含有与“戴森”相同或近似的文字;3.立即注销域名daisencd.com;4.赔偿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00万元(包括合理开支135000元);5.戴森科技成都公司在《成都日报》非中缝位置及其网站https://www.hvlsfan.cn首页刊登声明(在《成都日报》发布次数不少于5次,在网站https://www.hvlsfan.cn连续发布时间不少于15日),消除因其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费用由戴森科技成都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基本情况及其权利基础
戴森公司成立于1985年11月14日,2004年更名为现名称。戴森上海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6日,经营范围包括从事电器产品及其零配件的批发与进出口、零售、网上零售等。
2010年3月28日,戴森有限公司(DYSONLIMITED)经核准注册第6369537号“戴森”文字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烤箱、电热制酸奶器、空气调节装置、空调器、吊扇、自立式风扇、个人用电风扇、空气冷却装置等,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3月27日。2013年11月27日,涉案商标一经核准转让与戴森研究有限公司(DYSONRESEARCHLIMITED),后于2017年10月27日经核准转让与戴森公司。
2010年3月28日,戴森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6334841号“DYSON”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制面包机、烤箱、电热制酸奶器、空气调节装置、空调器、吊扇、自立式风扇、个人用电风扇、空气冷却装置等,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3月27日。2013年11月27日,涉案商标二经核准转让与戴森研究有限公司,后于2017年10月27日经核准转让与戴森公司。
2017年12月13日,戴森公司授权戴森上海公司在中国范围内使用涉案两枚商标(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销售以及通过广告、展览及其他媒体方式推销载有这些商标的产品)以及商标所关联的产品名、产品包装或装潢及产品商业标识。
戴森上海公司审计报告显示,戴森上海公司2014年度国内销售额约为4846万元,2015年度国内销售额约为3.2亿元,2016年度国内销售额约为14.3亿元,2017年度国内销售额约为36.3亿元,2018年度国内销售额约为62.6亿元。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盛煜贸易有限公司、昆明意德瑞诚商贸有限公司、陕西百嘉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新疆腾盛汇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重庆重百商社电器有限公司、无锡市新概念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在哈尔滨、长春、上海、大连、兰州、包头、北京、太原、西安、郑州、武汉、青岛、合肥、杭州、温州、广州、贵阳、成都、昆明、乌鲁木齐、西安、兰州、南京、重庆、深圳、天津等地销售“Dyson”品牌产品。戴森上海公司在京东、苏宁易购、小红书、山姆会员店、淘宝网、天猫平台开设旗舰店,并经营网上商城销售产品。戴森公司注册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账号以宣传其产品。
2021年10月29日,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受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托,出具编号为2021-NLC-ZTZM-00717、项目名称为“‘戴森and风扇’在中国大陆报纸、期刊中的相关报道”的检索报告。检索报告显示,以“戴森and风扇”为检索词,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标题及内文字段检索,根据要求挑选并打印全文155篇,在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全文字段检索,根据要求挑选并打印全文28篇。该报告附件显示,深圳晚报、中国新闻社、中国知识产权报、南方日报、青年时报、广州日报、中国经济时报、南方日报(全国版)、南方都市报、家电科技、家用电器等报刊杂志对戴森公司、“dyson”品牌风扇产品、戴森公司举办的活动、“戴森”专柜在中国各地的开业情况、戴森公司参与的展会进行宣传报道。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于2015年12月30日、北京卫视于2015年11月4日、成都电视台于2015年11月9日、广东电视台于2015年11月8日对戴森公司及其产品进行报道。
2016年,菜鸟网络&天猫电器城节(3c.tmall.com)颁发给“dyson戴森官方旗舰店”“2016粉丝最佳合作伙伴”。2018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向戴森上海公司颁发“2017年上海市黄浦区高端服务业100强企业证书戴森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第53位”。2019年,“戴森空气净化风扇HP06”在《热点科技2019年度卓越科技产品五星奖颁奖盛典专题》中获得2019年度优秀产品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认定戴森公司第G795018号“dyson”商标在2017年4月至2019年初构成使用在吸尘器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近年来的多个商标注册异议和无效宣告案件中对与戴森公司的“DYSON”“戴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予注册或予以无效宣告。戴森公司还持续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其商标、企业名称权利,并在行政、司法程序中获得保护。
二、被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13日,经营范围包括工业风扇、自动化设备、通风设备等。
(一)域名及官方网站宣传情况
2021年7月16日,戴森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以下简称方圆公证处)与公证人员一同对使用平板下载抖音APP、浏览网页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方圆公证处出具(202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1817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查询,www.hvlsfan.cn、www.daisencd.com均备案在戴森科技成都公司名下。
进入网站www.hvlsfan.cn,首页左上方标有“戴森科技DAISENTECHNOLOGY”,页面中使用“戴森科技工业大风扇高性能噪音小寿命长”文字,产品图片上标有“DAISEN”。在“关于我们”板块部分使用“成都戴森科技”配有风扇图片,“关于戴森AboutDaisen”部分介绍“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立足于暖通行业,专注于高大建筑的通风换气研究……逐年稳步发展,在国际国内市场销量稳步增长”等。网页“产品中心”“工业大风扇”“大型工业风扇”“客户案例”板块下对“戴森风神系列”“戴森风行系列”“戴森风驰系列”“戴森风影系列”进行介绍,并多次使用“戴森工业大风扇”“戴森大风扇”字样。
网站www.daisencd.com首页左上方标有“戴森科技”,首页宣传“工业风扇四大系列戴森科技”并配有图片,底部介绍“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DysonTechnologyChengduCo.Ltd”为“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总部位于成都龙泉经开区……先后在华南、华中、华东、重庆、山东等地区成立办事处,公司独立自主研发的‘戴森’牌工业风扇已广泛应用”。合作客户显示有申通快递、中国兵器装备集团、七色纺、中航工业成飞、中国中车。在“新闻中心”使用“戴森工业大风扇亮相汉诺威成都工博会”作为文章标题,同时在该网站的多处产品图片中有“DAISEN”字样。
2021年12月27日、2022年5月20日,进入www.hvlsfan.cn、www.daisencd.com网站,显示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仍在使用“戴森”“戴森科技”“DAISEN”“”标识。
(二)抖音账号相关情况
(202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1817号公证书显示,2021年7月16日,在抖音APP搜索“戴森科技成都公司”,点进第一个用户“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抖音号xc516),认证为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有1.2万粉丝,在其抖音小视频中多次出现“戴森”“戴森科技”“DAISEN”标识。点进第二个用户“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抖音号Daisenkejich),亦认证为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有145个粉丝,抖音主页介绍、小视频、产品图片中多次出现“戴森”“戴森科技”“DAISEN”标识。
2021年11月3日,进入抖音APP,搜索“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抖音号xc516),点进用户“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抖音号xc516)和“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抖音号Daisenkejich),显示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仍在其抖音主页介绍、小视频、产品图片中使用“戴森”“戴森科技”“DAISEN”宣传推广。进入“@戴森科技-工业大风扇”(抖音号RPCJYQ)、“戴森(广东)工业吊扇制造商”(抖音号LCC3.1415926)、“戴森工业风扇工厂直营”(抖音号dyuxb1ujexum),上述三个账号在小视频、产品图片中使用“戴森”“戴森科技”宣传推广。
2021年12月27日,进入抖音APP,搜索“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进入“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抖音号xc516)和“戴森工业大风扇HVLSFAN”(抖音号Daisenkejich)、“戴森(广东)工业吊扇制造商”(抖音号LCC3.1415926),上述账号在使用“戴森”“戴森科技”“”标识。
2022年5月23日,进入抖音账号“兴恒哥哥”(抖音号883778618)、“Daisen工业吊扇”(抖音号LCC3.1415926)、“工业大风扇HVLSF”(抖音号Daisenkejich)、“戴森工业吊扇”(抖音号2045124418),上述账号在小视频、产品图片中使用“戴森”“戴森科技”“”宣传推广。
(三)微信小程序及1688店铺
(202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1817号公证书显示,2021年7月16日,进入微信小程序“四川工业大吊扇”,页面上方有“戴森大风扇”字样,“关于我们”界面显示其开发者为戴森科技成都公司。进入1688平台“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店铺,查看该店铺的工商注册信息,显示其为戴森科技成都公司经营。该店铺在首页左上方标有“”,供应产品板块下多个产品详细信息页面显示品牌为“戴森科技”,供应产品价格显示在3800—9500元。该店铺相册中展示的图片中亦标有“戴森”标识,相册展示的图片产品上有“DAISEN”。2021年12月27日、2022年5月20日,进入1688平台“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店铺,显示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仍在使用“戴森”“戴森科技”“DAISEN”“”标识。
(四)第三方网站
(202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1817号公证书显示,2021年7月16日,进入网站www.fans369.com/brand/daisen.html,显示“品牌大全>戴森”,图片中使用“戴森科技”,页面显示“戴森”后有“认证、诚信、优质、推荐”,基本信息下简介“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致力于大型工业吊扇”等,“公司产品”下和“品牌大全”板块介绍了“戴森风神系列”“戴森风行系列”产品,该网站下方载明“工业风扇品牌网-是第三方客观的商业工业风险的综合性展示分享平台……部分文字、图片及视频从网络收集整理而来”等。中国邮政网于2021年5月20日发布的《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邮件处理中心(南楼)分拣机配备土建改造工程(南楼工业风扇)采购项目成交候选人公告》显示,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为排名第一名的中标候选人,最终报价9800/台。
进入www.yougou357.com/qiye/company-2220399.html,该网站首页上方标有“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关于我们”板块使用“戴森科技工业大风扇”文字并配以图片,介绍“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总部为于龙泉经开区,公司立足于暖通行业”等,页面上载明戴森科技成都公司联系方式、地址及官网地址,并显示戴森科技成都公司品牌认证。
2021年7月23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通过时间戳取证戴森科技成都公司在成都市招聘宝公众号、成都招聘中心公众号、58同城、西华大学就业信息网发布的招聘信息。2021年6月2日,河南招标网发布的《河南平煤隆基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套光伏组件项目工业大风扇采购评标结果公示》文章显示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同日,进入qiye.xnnews.com.cn/company-2220399.html、chengdu.8684.cn/zdnews/typelist-14/Item-17216586.html、www.hainan.net/wiki/company-2220399.html、Wiki.zbnews.net /info-14-959389.html、www.etlong.com/zdxw/company-222039 9.html网页,上述网页左上方标有戴森科技成都公司,首页中突 出强调“戴森科技工业大风扇”并配图片,网页中使用“戴森”“戴森科技”“DAISEN”“”,上述网页中载明了戴森科技成都公司的联系方式、地址以及官网地址。
2022年5月20日,点击进入www.qqma.com/xynews/shows-8703660.html、news.alibole.com/hyinfo/threads-8699505.html、news.alibole.com/hyinfo/id8693428.htmlwww.jcgy.com/inews/shows-7603159.html网页,上述网页页面中均有“工业风扇戴森科技”标语,并配以标有“DAISEN”标识的风扇产品图片,上述网页文章中对“戴森工业风扇”进行介绍、宣传,页面中使用“”标识,并且在网页中载明了戴森科技成都公司的联系方式、地址以及官网链接。
2022年5月20日,进入慧聪网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主页,显示其供应产品工业风扇,并载有各种工业风扇的图片和产品。点进产品链接,参数规格部分显示品牌为“戴森”。其中,企业认证信息显示商安信认证。声明部分载明“您在慧聪网上采购商品属于商业贸易行为。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卖家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卖家负责”。同日,进入爱采购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主页,页面显示店铺已通过真实性核验,该店铺供应产品工业风扇,并载有各种工业风扇的图片和产品。点进产品链接,商品描述部分使用“”“戴森科技”“DAISEN”标识。
2022年5月20日,进入网页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653049862&ver=3810&signature=uKUffKXtjlDtFWfyVgAUbcq7gpqATRMycnhmKQe9aKsXw1sM0RRbMDxeKDBTr21FLchwgbGg9YVC59MRwuKWDsBiBnfFJaoB9XX0x0i3Lw0JBqR8y7qz4xVa04obn3ui&new=1,显示微信公众号“LET广州物流展”,发布文章“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暖通设备业内领先”,文章对戴森科技成都公司进行介绍,并使用“”标识,文章后载明戴森科技成都公司的联系方式和地址。
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情况
一审庭审中,戴森科技成都公司认可其在网站www.hvlsfan.cn、www.daisencd.com,微信小程序“四川工业大吊扇”,1688平台,“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抖音号xc516)和“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抖音号Daisenkejich)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但陈述其已进行整改,并提交时间戳证据。
2022年9月26日,在手机上打开1688平台,搜索“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选择工厂、店铺,均无法找到戴森科技成都公司开设的店铺。2022年9月27日,在手机上搜索“四川工业大吊扇”,进入小程序,该页面显示已经没有“戴森”字样。进入抖音APP,搜索抖音账号“LCC3.1415926”,显示该抖音账号名称为“科乐马企业&勒力森大风扇”,搜索抖音账号“dyuxb1ujexum”,显示该账号名称已变更为“Lelison勒力森”,搜索抖音账号“RPCJYQ”,显示已更名为“魏老师-工业大风扇”,点开上述账号的主页、小视频,均已没有“戴森”相关标识。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提交的第三方网站、官网的整改时间戳证据,经验证显示该数据电文未通过验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1月3日向戴森公司出具发票结算明细,应付款总计111664.34元;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还提交了开票日期为2021年9月19日的鉴证咨询服务费发票,金额为5100元;开票日期为2021年8月9日的两张鉴证咨询服务费发票,金额共计为1060元;开票日期为2021年8月2日的两张时间戳服务费发票,金额共计270元;开票日期为2021年12月28日的一张时间戳服务费发票,金额为200元;开票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的两张时间戳服务费发票,金额共计240元;开票日期为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6日、2021年12月24日的三张翻译费发票,金额共计为718元;开票日期为2021年11月3日的检索费407元;2021年12月28日开具的打印费发票1658元。
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及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实缴明细载明戴森科技成都公司的参保人员有13人。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两枚涉案商标合法有效,戴森公司作为商标权人,授权戴森上海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上述商标,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行为二、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如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一、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行为
戴森科技成都公司认可网站www.hvlsfan.cn、www.daisencd.com、微信小程序“四川工业大吊扇”、1688平台“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店铺、抖音账号“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抖音号xc516)和“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抖音号Daisenkejich)由其运营,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主张戴森科技成都公司在抖音账号“@戴森科技-工业大风扇”(抖音号RPCJYQ)、“戴森(广东)工业吊扇制造商”(抖音号LCC3.1415926)、“戴森工业风扇工厂直营”(抖音号dyuxb1ujexum)、“兴恒哥哥”(抖音号883778618)、“戴森工业吊扇”(抖音号2045124418)上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但上述账号的认证主体均非戴森科技成都公司,在无证据证明上述账号的内容由戴森科技成都公司发布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还主张戴森科技成都公司的员工在其朋友圈使用被诉侵权标识进行宣传,戴森科技成都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因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无法提供原件予以核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主张戴森科技成都公司在第三方网站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抗辩第三方网站信息系自行收集,并非由其提供。网站www.fans369.com/brand/daisen.html载明“部分文字、图片及视频从网络收集整理而来”,在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无证据证明该网站的信息确由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提供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戴森科技成都公司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主张戴森科技成都公司在网站www.yougou357.com/qiye/company-2220399.html、qiye.xnnews.com.cn/company-2220399.html、chengdu.8684.cn/zdnews/typelist-14/Item-17216586.html、www.hainan.net/wiki/company-2220399.html、Wiki.zbnews.net/info-14-959389.html、www.etlong.com/zdxw/company-2220399.html、www.qqma.com/xynews/shows-8703660.html、news.alibole.com/hyinfo/threads-8699505.html、news.alibole.com/hyinfo/id8693428.html、www.jcgy.com/inews/shows-7603159.html、爱采购、慧聪网、微信公众号“LET广州物流展”“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暖通设备业内领先”文章中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因上述网页均为戴森科技成都公司进行宣传,且载明了戴森科技成都公司的联系方式和地址,附有其官网链接或地址,部分网站显示店铺或公司已经认证,可以合理推断上述网页的内容是由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提供,一审法院对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
二、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一)戴森科技成都公司在其网站、微信小程序、1688平台、抖音账号“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抖音号xc516)和“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抖音号Daisenkejich)及第三方网站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据已查明事实,戴森科技成都公司在其网站www.hvlsfan.cn、www.daisencd.com、微信小程序“四川工业大吊扇”、1688平台“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店铺、“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抖音号xc516)和“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抖音号Daisenkejich)及第三方网站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戴森”“戴森科技”“DAISEN”,系为了销售、宣传其产品,上述标识的使用已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故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本案中,戴森科技成都公司将被诉侵权标识使用于工业风扇上,根据其宣传,具体产品主要为工业大吊扇,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1类的吊扇属于相同商品。
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使用的“”与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的第6399537号“戴森”、第6334841号“DYSON”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故一审法院对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主张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使用“”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使用的“戴森”标识与“戴森”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构成相同;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使用的“Dyson”与涉案“DYSON”商标的英文部分相同,仅是后面四个字母大小写不同,涉案商标在我国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两者构成近似;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使用的“DAISEN”与涉案“DYSON”商标的读音相同,仅部分字母不同,基于涉案商标在我国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两者亦构成近似。综上,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未经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犯了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注册并使用www.daisencd.com域名的行为是否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于2021年3月经审核通过使用www.daisencd.com域名。一审法院认为,首先,2010年3月,戴森公司已经核准注册涉案商标,其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其次,戴森科技成都公司域名主要部分“daisencd”与第6334841号“DYSON”商标的读音和拼写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最后,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显然系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的产品、服务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恶意明显。综上,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注册并使用www.daisencd.com域名的行为侵害了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注册企业名称并使用“戴森科技”“DAISENTECHNOLOGY”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注册使用包括“戴森”字号的企业名称并使用“戴森科技”“DAISENTECHNOLOGY”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戴森公司成立于1985年,两枚涉案商标于2010年已被核准注册,且经过戴森公司长期的使用、宣传,积累了良好的商誉,拥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区别不同经营主体的主要标志,在经营活动中亦能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和功能。包含“戴森”“DYSONTECHNOLOGY”字样的企业名称通过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长期使用,结合商标的知名度而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注册成立于2017年,与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同为风扇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涉案商标及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字号的知名度有所认知,在登记注册企业名称时对在先权利负有避让义务,但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仍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戴森”作为企业字号加以登记并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其与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混淆。因此,戴森科技成都公司将“戴森”作为企业名称注册并在招聘、招投标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包括“戴森科技”“DAISENTECHNOLOGY”等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戴森科技成都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害。首先,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抖音账号“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抖音号xc516)和“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抖音号Daisenkejich)、1688平台、微信小程序和第三方网站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侵害了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责任。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未举证明其已在抖音账号“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抖音号xc516)和“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抖音号Daisenkejich)中停止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应当承担停止使用的责任。因1688平台“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店铺已经关闭,且微信小程序现未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故无需再判令其停止在1688平台、微信小程序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其次,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注册并使用www.daisencd.com域名亦侵害了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使用并注销上述网站的责任。最后,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注册及使用带有“戴森科技”“DAISENTECHNOLOGY”字样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使用前述企业名称的责任,故一审法院对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要求其停止使用“戴森”字号,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包含与“戴森”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消除影响。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商标及企业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戴森科技成都公司的行为确给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故对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要求戴森科技成都公司在《成都日报》非中缝位置和其官网www.hvlsfan.cn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因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既未证明其损失大小,也未证明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侵权所得利润,同时也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及其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状态等,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关于合理开支,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提交了公证费、时间戳取证费用、翻译费、打印费的发票,上述费用为本案合理必要支出,应予支持;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还提交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1月3日向戴森公司出具的发票结算明细,但在未举示代理合同及相关转账凭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确有律师出庭以及本案的难易程度、取证过程、律师工作态度及工作量等因素,对其合理开支予以酌情确定。关于经济损失,戴森科技成都公司辩称其没有实际侵害或者占有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的市场份额,并未因此获得利益,且戴森科技成都公司规模较小,仅为小微企业,并提交了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及实缴明细。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成立于2017年,其仅提交了2022年1月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及实缴明细,并不能证明其成立至今的经营状况;其次,从戴森科技成都公司的宣传来看,其生产多个系列的侵权产品,产品价格较高,有多个合作方并参与招投标项目,可见其经营规模并非如其辩称所述;最后,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成立之日起即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其侵权故意、持续时间、对戴森公司和戴森上海公司商誉的损害等,均应作为确定赔偿金额时的综合考量因素。戴森科技成都公司称没有实际侵害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市场份额并未因此获得利益的辩称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在参考上述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戴森科技成都公司赔偿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
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1民初9758号民事判决:一、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风扇产品、官网www.hvlsfan.cn、抖音账号“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抖音号xc516)和“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抖音号Daisenkejich)及第三方网站(www.yougou357.com/qiye/company-2220399.html、qiye.xnnews.com.cn/company-2220399.html、chengdu.8684.cn/zdnews/typelist-14/Item17216586.html、www.hainan.net/wiki/company2220399.html、Wiki.zbnews.net/info-14-959389.html、www.etlong.com/zdxw/company-2220399.html、www.qqma.com/xynews/shows-8703660.html、news.alibole.com/hyinfo/threads-8699505.html、news.alibole.com/hyinfo/id8693428.html、www.jcgy.com/ine
ws/shows-7603159.html、爱采购、慧聪网、微信公众号“LET广
州物流展”“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暖通设备业内领先”文章)上使用侵害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第6369537号“戴森”、第6334841号“DYS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二、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www.daisencd.com域名;三、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戴森”相同或近似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四、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成都日报》、www.hvlsfan.cn上刊登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消除影响(在《成都日报》发布次数不少于5次,在网站连续发布时间不少于15日)。若戴森科技成都公司逾期未履行,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在前述报刊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承担;五、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六、驳回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负担5800元,戴森科技成都公司负担25000元。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8年11月23日,戴森公司向戴森上海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戴森上海公司对侵害其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非法行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有效期五年。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戴森公司系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注册登记的公司,故本案为涉外民事法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戴森上海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2.戴森科技成都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3.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恰当。
一、关于戴森上海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的问题
戴森上海公司经商标权人戴森公司授权,在中国范围内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对侵害商标权、企业名称等行为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有关“在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之规定,戴森上海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关于戴森科技成都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上诉称其销售产品主要为工业大吊扇,与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的产品、客户群体不同,被诉行为不会导致公众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对此,本院认为,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的第6399537号、第6334841号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空气调节装置、吊扇、自力式风扇等,与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产品工业大风扇构成相同商品。结合第6399537号、第6334841号商标在我国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戴森科技成都公司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使用在相同商品上,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戴森科技成都公司还上诉称其经营中使用依法登记的企业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戴森科技成都公司该上诉主张不成立,主要理由为:第一,戴森上海公司对“戴森”使用在先,戴森上海公司成立于2013年,以“戴森”为字号,而戴森科技成都公司成立于2017年,其对“戴森”的使用晚于戴森上海公司。第二,戴森上海公司的“戴森”字号应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本案中,戴森上海公司获得“2017年上海市黄浦区高端服务业100强企业证书”,“戴森空气净化风扇”获得2019年度优秀产品奖,第G795018号“dyson”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等。本院认为,上述荣誉能够证明戴森上海公司在其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而企业的影响力主要是通过品牌、产品的影响力进行展现和展示,故“戴森”字号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第三,戴森科技成都公司对其企业名称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作为注册在后、与戴森上海公司同为经营风扇产品的商事主体,理应知晓戴森上海公司的知名情况,从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出发予以合理避让。但戴森科技成都公司在注册企业名称时未予合理避让,仍将“戴森”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容易引人误以为其与戴森上海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具有攀附戴森上海公司商誉的意图,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恰当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戴森科技成都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案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等可作参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戴森科技成都公司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及其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状态等,并考虑到本案确有律师出庭以及本案的难易程度、取证过程、律师工作态度及工作量等因素,酌情确定戴森科技成都公司赔偿戴森公司、戴森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并无不当。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戴森科技成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上诉人戴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韦 丽 婧
审 判 员 赵 文 文
审 判 员 林 涛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 记 员 唐 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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