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案例 | 新疆高院:“美克美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判赔1000万!
发表时间:Thu Jan 04 2024 07:30:19 GMT+0800 (中国标准时间)


——上诉人深圳市美瑞美家家具有限公司、林*奇与被上诉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水磨沟区会展大道奕呈瑞家居馆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本案中,由于美克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美瑞美家公司的侵权获利,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参考以下因素:1.案涉权利商标经过美克公司多年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2.美瑞美家公司作为同行业从业者,应知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却仍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实施了生产、销售的行为,且美克公司已取证美瑞美家公司在广州、上海、成都等多地开设21家门店,侵权规模大、地域范围广,情节恶劣;3.美瑞美家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中宣称“全国拥有200多个专卖店、4大制造基地,1000多名员工、每年增长100家以上新店、在2020年底-2021年1月初24天时间内,销售额超过2000万”,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较大,其虽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宣·传具有夸张性成分,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经营状况;4.美瑞美家公司在明知美克公司涉案商标的情况下,大量申请注册含有侵权标识的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5.同类产品的利润率及美瑞美家公司自认的利润率;6.美克公司对本案维权支付了合理开支。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由美瑞美家公司、林*奇承担赔偿数额1000万元并无不当,美瑞美家公司、林*奇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新01民初996号
二审法院/案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3)新民终302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刘 峰
审判员 孙 祎
审判员 贾佳佳
法官助理
王继芬
书记员
张雅静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美瑞美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碧岭社区金碧路518-1号1栋
101,金碧路518-1号2栋、金碧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玉贞,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萍,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玉贞,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萍,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镜坝镇南康家居小镇D3木屋。
法定代表人:寇卫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林,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江伟,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水磨沟区会展大道奕呈瑞家居馆,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618号红星美凯龙综
合馆-6F-F8065。
经营者:刘*。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玉贞,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萍,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美瑞美家公司、奕呈瑞家居馆(经营者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美克公司第31987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美瑞美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含有“美瑞美家”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和微信公众号名称的行为;
三、美瑞美家公司、林*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美克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10,000,000元;
四、奕呈瑞家居馆(经营者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美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50,000元;
五、驳回美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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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新民终3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美瑞美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碧岭社区金碧路518-1号1栋101,金碧路518-1号2栋、金碧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玉贞,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萍,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玉贞,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萍,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镜坝镇南康家居小镇D3木屋。
法定代表人:寇卫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林,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江伟,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水磨沟区会展大道奕呈瑞家居馆,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618号红星美凯龙综合馆-6F-F8065。
经营者:刘*。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玉贞,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萍,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美瑞美家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瑞美家公司)、林*奇因与被上诉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克公司)、原审被告水磨沟区会展大道奕呈瑞家居馆(以下简称弈呈瑞家居馆)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初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瑞美家公司、林*奇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玉贞,被上诉人美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林、范江伟,原审被告奕呈瑞家居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玉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美瑞美家公司、林*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2.改判美瑞美家公司、林*奇向美克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9,900,000元;3.上诉费由美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关于美瑞美家公司侵害美克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认定错误。二者商标字体、排版方式、构成、读音不同,不构成近似,相关公众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2.。美瑞美家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美瑞美家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美瑞美家”与美克公司的企业名称中的“美克”不同,美瑞美家公司在企业名称中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微信公众号“美瑞美家家具企业”是美瑞美家公司的名称,因公司名称不存在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众号名称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3.一审认定美瑞美家公司、林*奇赔偿美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万元明显与美瑞美家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门店数量等考量因素不符,判赔数额过高。4.一审适用程序错误。本案管辖异议二审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已开庭审理,违反了法定程序。美瑞美家公司、林*奇二审庭审中当庭变更其第一项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美克公司辩称,**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美瑞美家公司、林*奇在二审中的全部上诉请求。1.一审认定事实正确,美瑞美家公司侵犯美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2.一审判决对于判赔的认定正确。在美瑞美家公司不提供其会计账簿或能够证明其侵权获利的情况下,依据举证妨碍规则,应当根据现有证据进行合理推定。一审判决参考美瑞美家公司自行宣传的销售数额、自认的家具行业较低的20%利润率、美克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依据认定正确。林英奇在2017年9月8日至2021年10月9日期间,为美瑞美家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对于美瑞美家公司所实施全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上明知,与美瑞美家公司存在意思联络,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与美瑞美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一审程序合法、正当,未违反法定程序,美瑞美家公司在一审开庭前及庭审中从未对管辖权异议程序事项提出异议。
原审被告奕呈瑞家居馆述称,与美瑞美家公司、林*奇的上诉意见一致。
一审原告诉称
**美克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美瑞美家公司、尖呈瑞家居馆立即停止侵害美克公司第3198798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和销售使用美瑞美家标识的家具、停止所有门店在门头、宣传册、广告单等处使用美瑞美家标识,停止使用“美瑞美家辰瑞”商标;2.判令美瑞美家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且不限于停止使用“美瑞美家”为企业名称及微信公众号名称,注销szmrmj.com域名,停止申请注册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3.判令美瑞美家公司、林*奇连带赔偿美克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万元;判令奕呈瑞家居馆赔偿美克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4.判令美瑞美家公司在全国性报纸非中缝版面或者全国性门户网站刊登公告、消除影响,公告所占版面不小于该整个版面的八分之一,刊登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美瑞美家公司承担,一审庭审中美克公司进一步明确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公告。5.美瑞美家公司、林英奇、奕呈瑞家居馆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美克公司成立于1995年,系一家专业从事家具、装饰装潢材料、灯具及配套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和全国连锁销售的企业。2004年5月21日,美克公司经核准取得第3198798号商标使用权,“Furnishings”放弃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非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目前经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5月20日。2007年8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驰字[2007]第97号《关于认定“美克·美家MarkorFurnishings”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美克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家具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0年以来,美克公司营销收入不断增长,全国范围的门店不断增加,根据2017年美克公司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记载,美克公司家具零售业务销售收入达到3,355,940,700元,全国门店数量达到93家。品牌先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亚洲品牌盛典组委会、北京商报社、搜狐家居、网易家居、新浪家居等单位授予“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2020-2021国家级优秀设计中心“自治区专利奖三等奖”“最受网友欢迎品牌>*2011年度中国家居最具影响力家具品牌”“新疆名牌产品”“自治区民营企业‘千企帮千村’精准扶贫行动先进单位”*2015-2017年中国500强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2020亚洲十大影响力品牌?*“2020亚洲品牌500强”“最具国际生活风尚奖”“搜狐居家新视角年度品牌影响力大奖”等奖项和荣誉称号,美克美家品牌以及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美瑞美家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8日,主营木材、家具的技术开发及购销等,2017年9月8日至2021年10月9日,美瑞美家公司类型为一人独资公司,林*奇为唯一股东,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2021年10月9日,美瑞美家公司股东变更为林*奇、王美华二人。美瑞美家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备案通过“szmrmj.com”域名作为其公司官方网站,于2021年5月12日登记认证了美瑞美家家具企业微信公众号。
美瑞美家公司通过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宣称美瑞美家公司成立于2003年,全国拥有200多个专卖店、4大制造基地,1000多名员工、每年增长100家以上新店、在2020年底-2021年1月初24天时间内销售额超过2000万。美瑞美家公司在官网、微信小程序、公众号发布的多个宣传文章中及插图、附图上,以及产品宣传册上多处突出使用“美瑞美家”标识,宣称美瑞美家公司加盟店已覆盖广州市、佛山市、上海市、成都市等59个城市。美瑞美家公司在上海、成都、大连、杭州、乌鲁木齐、石家庄、菏泽、衡阳、嘉兴、绵阳、南昌、邳州、青岛、遵义等地均开设有20余家美瑞美家店铺,在上述店铺的门头标识、价签或宣传画报等显著部位均突出使用了“美瑞美家”或包含“美瑞美家”字样的标识。
2021年7月5日,美克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诺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美克公司代理人前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红光山红星美凯龙家居世博广场内5楼“美瑞美家·辰瑞”的店铺购买了名称为“美瑞美家·辰瑞床头柜”的家具,该店铺出具了销售订货单一张、POS签购单一张、名片一张,其中名片上突出使用了“美瑞美家·辰瑞”字样,2023年7月5日,该店铺仍然使用在门头、装饰、价签上使用上述标志。2021年7月至8月间,美克公司采取相同方式分别在上海市、杭州市、南昌市、遵义市、石家庄市的美瑞美家门店进行了现场取证,并对取证过程制作了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在上述门店中,均突出使用了“美瑞美家”“美瑞美家·辰瑞”标识。
美瑞美家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即家具、桌子、床等商品上申请了“美瑞美家赫玛”商标;于2018年9月17日在第20类上申请了“美瑞美家森玛”“美瑞美家露世”“美瑞美家瑞致’“美瑞美家辰瑞”“美瑞美家爱玛”商标;于2020年1月15日在第20类上申请了“美瑞美家尚品MerryLuxuies“美瑞美家卡梅尔MerryCarme1”商标;于2020年7月7日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即货物展出、广告传播策略咨询等服务上申请了“美瑞美家尚品、美瑞美家露世、美瑞美家赫玛、美瑞美家森玛、美瑞美家辰瑞、美瑞美家爱玛”6件商标。上述商标核准使用后,美克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布上述注册商标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系列裁定宣布美瑞美家公司申请使用在第20类上的第43839037号“美瑞美家尚品MerryLuxuies”、第33556702号“美瑞美家爱玛”、第22652382号“美瑞美家赫玛”、第43819508号“美瑞美家卡梅尔MerryCarmel”、第33559785号“美瑞美家瑞致”、第33572661号“美瑞美家森玛”、第33570868号“美瑞美家翦世”、第33559779号“美瑞美家辰瑞”在全部核定商品上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月4日作出系列裁定宣布第35类47874854号“美瑞美家辰瑞”、第47857803号“美瑞美家赫玛”、第47874866号“美瑞美家森玛”、第47887174号“美瑞美家尚品”、第47875181号“美瑞美家露世”在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美瑞美家公司在本案诉讼中陈述其已就“美瑞美家辰瑞”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6月天津市家具行业协会出具了一份“关于天津地区家具行业净利润的说明”,其中记载“经过我协会多年数据整理分析显示,天津地区家具行业净利润一般为20%-60%,该利润与企业的管理经营有着较大的关系,一般来说经营管理较好的企业净利润能够达到或超过60%,经营管理较差的企业一般也会达到20%-40%”。美克公司、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均系上市公司,在上述公司企业年报记载上述公司的毛利率约为30%-50%,美瑞美家公司
一审庭审中自认家具行业的毛利率约为20%-30%。
美克公司为本案所主张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支付无效宣告代理费用47,775元、律师代理费200,000元、公证费合计19,6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货款18,555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20,000元,共计305,930元。
商标系中英文文字组合商标,其中“Furnishings”放弃专用权,该商标显著部分为中文文字部分“美克·美家”系臆造词,英文部分“Markor”为“美克”的音译。“美瑞美家”字样为中文,其与商标中显著的中文文字部分比较仅有一字之差,构成近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美克公司系3198798号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至今仍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美瑞美家公司、奕呈瑞家居馆是否侵犯了美克公司第31987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美瑞美家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3.如美瑞美家公司、林*奇、奕呈瑞家居馆存在侵权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
一、就美瑞美家公司、林*奇、奕呈瑞家居馆是否侵犯了美克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首先,美瑞美家公司在其经营的多家店铺门头、价签、商品、包装以及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的显著位置,以及店铺和商品宣传图片、包装袋等处使用“美瑞美家”字样,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其次,美瑞美家公司经营家具销售与案涉第319879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0类家具、非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服务范围属于相同服务。再次,经比对,美克公司持有的第3198798号商标中汉字美克美家系公众进行呼叫和识别的主要部分,美瑞美家公司在宣传中多处使用美瑞美家标识,该标识中美瑞美家文字为其显著识别部分,与美克美家文字相较仅有一字之差,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系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与美克公司存在投资、许可等关联关系,消费者基于错误认知而进行后续消费,即美瑞美家公司对美瑞美家标识的使用行为足以导致服务对象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同理,美瑞美家公司另行注册登记的“美瑞美家赫玛”“美瑞美家森玛”“美瑞美家爱玛”“美瑞美家辰瑞”等系列包含“美瑞美家”字样商标均与商标构成近似,亦可以印证美瑞美家公司在主观上亦有攀附美克公司品牌的故意。弈呈瑞家具馆(经营者刘*)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样侵犯了美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虽然抗辩所销售产品有合法来源,但并未举证证明,且其作为家具行业从业者,更应注意到注册商标与“美瑞美家辰瑞”之间存在混淆可能,但仍然不以为意,继续销售案涉侵权产品,主观上存在故意,故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二,商标法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本案中,注册商标显著部分美克美家为臆造词,具有较强的识别性,经过美克公司长期使用、宣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瑞美家公司作为其同业竞争者,登记与该商标近似的“美瑞美家”为其企业名称的字号,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美克公司声誉的故意,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其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及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同理,美瑞美家公司将其包含美瑞美家字样的企业名称用于企业微信公众号名称用于经营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美克公司主张美瑞美家公司域名亦容易构成混淆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本案中,美瑞美家公司注册的域名为“szmrmj.com”与美克公司第3198798号注册商标并不相同或近似,也并非是美克美家标识的复制翻译,仅以该域名亦无法引起相关公众将该域名与美克公司联系起来,故美克公司该诉讼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美克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认定第3198798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本案中,对于美瑞美家公司、弈呈瑞家居馆的侵权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足以认定侵权行为,且涉案字号及商标的侵权事实认定并不以注册商标驰名为依据,因此对于美克公司的上述请求,一审法院不予审查。
关于争议焦点三,美瑞美家公司、弈呈瑞家居馆侵害了美克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合法正当的经营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美瑞美家公司宣称其在全国拥有200多个专卖店、4大制造基地,1000多名员工、每年增长100家以上新店、自称在2020年底-2021年1月初24天时间内,销售额超过2000万,上述数据虽不能直接作为其侵权获利的计算依据,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美瑞美家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结合上述美瑞美家公司宣称自认的事实,以及美克公司已取证的侵权店铺数量为基础计算,适用美瑞美家公司自认的家具行业的较低的20%的利润率,在美瑞美家公司成立的10余年间里,即使每家店铺每年实现极少销售额,美瑞美家公司的获利亦完全覆盖了美克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数额。另结合美瑞美家公司的侵权时间、规模、其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故对于美克公司要求赔偿1000万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林*奇在2017年9月8日至2021年10月9日,为美瑞美家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在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持股期间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情况下,应对其持股期间产生的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连带责任。关于弈呈瑞家居馆(经营者刘*)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因各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结合美克公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第3198798号的知名度,弈呈瑞家居馆的成立时间、规模、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弈呈瑞家居馆向美克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为50,000元。因美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商誉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损害和不良影响,故一审法院对其要求美瑞美家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公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判决:**一、美瑞美家公司、奕呈瑞家居馆(经营者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美克公司第31987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美瑞美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含有“美瑞美家”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和微信公众号名称的行为;三、美瑞美家公司、林*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美克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10,000,000元;四、奕呈瑞家居馆(经营者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美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50,000元;五、驳回美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美瑞美家公司、林*奇在二审庭审中已撤回对其不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上诉请求,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案中,美瑞美家公司被诉行为构成对美克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美克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美瑞美家公司的侵权获利,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参考以下因素:1.案涉权利商标经过美克公司多年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2.美瑞美家公司作为同行业从业者,应知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却仍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实施了生产、销售的行为,且美克公司已取证美瑞美家公司在广州、上海、成都等多地开设21家门店,侵权规模大、地域范围广,情节恶劣;3.美瑞美家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中宣称“全国拥有200多个专卖店、4大制造基地,1000多名员工、每年增长100家以上新店、在2020年底-2021年1月初24天时间内,销售额超过2000万”,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较大,其虽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宣·传具有夸张性成分,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经营状况;4.美瑞美家公司在明知美克公司涉案商标的情况下,大量申请注册含有侵权标识的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5.同类产品的利润率及美瑞美家公司自认的利润率;6.美克公司对本案维权支付了合理开支。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由美瑞美家公司、林*奇承担赔偿数额1000万元并无不当,美瑞美家公司、林*奇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美瑞美家公司关于管辖权异议裁定送达之前,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经查明,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2023)新民辖终47号民事裁定,并按照各方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进行邮寄送达,虽诉讼文书被退回,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七条“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之规定,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于2023年6月11日被退回之日可视为送达之日。一审法院于2023年7月3日开庭审理,美瑞美家公司到庭应诉,亦未对此提出异议,一审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美瑞美家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美瑞美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深圳市美瑞美家家具有限公司、林*奇已预交),由深圳市美瑞美家家具有限公司、林*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峰
审 判 员 孙 祎
审 判 员 贾 佳 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 继 芬
书 记 员 张 雅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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