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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北京市程盛源汽车修理部因与被上诉人大陆轮胎德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未经授权使用店铺装潢的行为,是否侵害商标权、侵害哪一类商标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司法实践中根据个案情况有不同认定。本案中,对“销售轮胎商品、提供车辆及轮胎保养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店铺装潢的行为,支持了原告主张的第12类、35类、37类商标权和有一定影响的知名装潢权益,认定侵害3个类别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第12类“轮胎”商品商标,虽然被告并未在轮胎商品上直接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但在在店招、海报、店内区域等处的使用行为足以使得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认为其是原告轮胎的专门销售商、破坏了原告第12类商标的指示识别功能;对于第35类商标,被告全方位使用店铺装潢的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被告隶属于原告的商业管理体系、是原告的授权经销商之一;对于第37类商标,由于被告销售轮胎的同时提供汽修保养类服务,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其汽修保养类服务经过了原告认可授权;对于有一定影响的店铺装潢,被告在无授权的情况下长期使用,容易引人误认为被告属于原告授权管理体系、不正当地利用原告品牌和装潢承载的商誉,对原告及其他授权经销商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2023)京 0107民初 8942 号

二审法院/案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4)京 73 民终 522 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谢甄珂

审判员 李迎新

审判员 兰国红

法官助理

雒明鑫

书记员

杨   姗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程盛源汽车修理部,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水关新村 22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来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过,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陆轮胎德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国汉诺威市瓦伦沃德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费迪南•霍约斯(Ferdinand Hoyos),管理委员会主席;格德•巴特尔斯 (Gerd Bartels),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北京权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权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程盛源汽修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涉案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程盛源汽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汽车杂志》《轮胎工业》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三、程盛源汽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大陆轮胎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 400 000 元;

四、驳回大陆轮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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